白涛(冀市监保处〔2021〕13061121000181号)

更新时间:2024-11-06 18:31: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闻学)

白涛(冀市监保处〔202113)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保处〔20211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2018修正)328268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机关】白沟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保定市

【处罚对象】白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38

保定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5

市监 处罚 [ 2021 ] 455

当事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11MA0GGHH9M住所(住址):保定市白沟新城和

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楼四区五道 110

经营者:白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4914157****6555其他联系方

式:

联系地址:保定市白沟新城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楼四区五道 110

2021 8 18 日行政执法人员张良、王殿依据 2020 年我区产品质量本级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保白质)白监通 2020-066)线索对当事

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检验报告(报

告编号o:BGCB2020-077,型号A968#)不合格女装包产品。于 2021 8 18 日予

以立案调查。

2 / 5

经查,当事人共违法生产、销售A968#型号女装包共计 50个,销售单价为 52 /个,

成本 44 /个,利润 8 /个。A968#型号女装包产品的市场销售单价为 52 /个,当

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女装包数量共计 50 个,产品货值金额共 2600 元,生产、销售女

装包违法所得共 400 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女装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1 份、2020 年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女装包不

合格检验报告 1 份、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2 张等。证明当事

人涉嫌生产、销售女装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2、女装包成本核算表 1 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

产、销售女装包A968#型号数量共计50 个,销售单价 52 /个,成本 44 /个,利润

8 /个,产品货值金额 52 /个。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女装包产品货值金额共 2600

元,生产、销售女装包违法所得共 400 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白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

法主体。

2021 10 20 日向当事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送达了(保市监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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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

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女装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违法行为轻

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 3 款第

1)项、第(2)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

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

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26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 400 元;

合计罚没款:3000 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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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保定银行白沟支

行缴纳(收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财政局,账号:2)。

(缴款方式:现金)。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

府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1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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