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涛(冀市监保处〔2021〕13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保处〔2021〕1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328268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18修正)328268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白沟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
证件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保定市
【处罚对象】白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38
保定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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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市监 处罚 [ 2021 ] 455 号
当事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11MA0GGHH9M住所(住址):保定市白沟新城和
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楼四区五道 110 号
经营者:白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4914:157****6555其他联系方
式:
联系地址:保定市白沟新城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三楼四区五道 110 号
2021 年 8 月 18 日行政执法人员张良、王殿依据 2020 年我区产品质量本级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保白质)白监通 2020-066)线索对当事
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检验报告(报
告编号o:BGCB2020-077,型号A968#)不合格女装包产品。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予
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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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共违法生产、销售A968#型号女装包共计 50个,销售单价为 52 元/个,
成本 44 元/个,利润 8 元/个。A968#型号女装包产品的市场销售单价为 52 元/个,当
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女装包数量共计 50 个,产品货值金额共 2600 元,生产、销售女
装包违法所得共 400 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女装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1 份、2020 年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女装包不
合格检验报告 1 份、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2 张等。证明当事
人涉嫌生产、销售女装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2、女装包成本核算表 1 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
产、销售女装包A968#型号数量共计50 个,销售单价 52 元/个,成本 44 元/个,利润
8 元/个,产品货值金额 52 元/个。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女装包产品货值金额共 2600
元,生产、销售女装包违法所得共 400 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白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
法主体。
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向当事人白沟新城惠欧箱包销售部送达了(保市监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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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听证的
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女装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违法行为轻
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照《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 3 款第
(1)项、第(2)项“(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
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
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26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 400 元;
合计罚没款:3000 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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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保定银行白沟支
行缴纳(收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财政局,账号:2)。
(缴款方式:现金)。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
府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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