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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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安徽省⾼级⼈民法院审理⼈⾝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持赔偿权利⼈的精神抚慰⾦请求;
(⼆)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为1000元⾄5000元;
(三)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的伤残等级确定,⼀
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
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数额。
⼆、⼭东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
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
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是⾃然⼈的⼀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
元;
(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
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
院复核。
三、福建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福建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25、根据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段、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严重侵权⾏
为、特别严重侵权⾏为。⼀般侵权⾏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为的精神损害
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江苏省⾼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时,⼀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伤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5、侵权⾏为致⼈⾝体伤残,受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的,可以根据受害⼈承受的⾁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
定⾦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为致受害⼈残疾的,赔偿数额⼀般
不超过我市城镇职⼯上⼀年平均⼯资收⼊的5倍。受害⼈⾝体受到⼀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
抚慰⾦的,参照致⼈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死亡给⾃⼰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的,应予⽀持。赔偿⾦数额可根据致害
⾏为的性质、致害⼈的过错程度、请求权⼈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
⼯上年平均⼯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母、⼦⼥。死者的配偶、⽗母、⼦⼥缺位的,形成赡养、
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受害⼈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例酌情减轻致害⼈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四川省⾼级⼈民法院贯彻执⾏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
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格权和精神性⼈格权本⾝存在⼀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
区别物质性⼈格权和精神性⼈格权两种不同情况⽽定。
l、因侵权⾏为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为死亡赔偿⾦。死亡赔偿⾦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活费计算⼆
⼗年;对七⼗周岁以上的受害⼈,年龄每增加⼀岁少计⼀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
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早均⽣活⽔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为致⼈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为残疾赔偿⾦。残疾赔偿⾦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不应考虑年限。伤残等级系数,1级
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过错责任的⼤⼩确定。如责任⼈承担全部责
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为⼿段、情节、⽅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的数额可适当⾼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因侵权造成受害⼈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
承担残疾赔偿⾦外,还应当依法⽀付残疾⼈⽣活补助费。
3、侵犯他⼈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格利益等精
神性⼈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
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的具体标准,由审判⼈员按照《解
释》第⼗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数额。
4、因侵权⾏为导致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数额的确定标准
适⽤上⼀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的侵犯他⼈精神性⼈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限额50000元规定
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获利的多少⽽定。
6、同⼀侵权⾏为分别侵害⼆个或⼆个以上⾃然⼈⼈格权利的,侵权⼈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
受害⼈⽀付精神损害抚慰⾦。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论被告⼈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数额均不能超过
上述最⾼限额。
8、侵权⾏为造成受害⼈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隐私的,⽆论主张精神
损害抚慰⾦的⼈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限额。
七、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作会议纪要》
⼀、致⼈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般不少于1000元,最⾼不能超过20000元;
⼆、致⼈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般不少于1000元,最⾼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可分为四个等级:⼀级15000⾄20000元,⼆级
10000⾄15000元,三级5000⾄10000元,四级1000⾄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限额内仍不⾜以给当事⼈精神抚
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重庆市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重庆市⾼级⼈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条下列案件,权利⼈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然⼈的著作权中的⼈⾝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然⼈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条⼈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的负⾯影响;
(4)侵权⼈是否因此获得较⼤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的过错程
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权利⼈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并提起诉讼。在后⼀种情形
下,权利⼈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的诉讼请求,⼈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东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东省⾼院关于在国家赔偿⼯作中适⽤精神损害抚慰⾦若⼲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数额,应当以丧失⼈⾝⾃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
定:
(1)⼆⼗⽇以下的,⼀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千元以下。
(2)⼆⼗⽇以上,⼆个⽉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个⽉以上,三个⽉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以上,⼀年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万元以下;
(8)⼗年以上的,⼆⼗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丧失⼈⾝⾃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万元以下确定。
⼗、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云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的赔偿数额,⼀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河南省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
《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侵害⾃然⼈⽣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侵害⾃然⼈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侵
害⾃然⼈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然⼈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精神抚慰⾦
的数额应当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的过错、侵
权⾏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双⽅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的认错态度
等因素酌定。
侵害⾃然⼈⽣命权,死亡抚慰⾦参照在5000元⼀10万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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