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三包法手机新三包法规定(简版)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
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
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
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
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
并正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
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
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
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
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
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
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
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
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
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
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
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
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
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
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
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
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
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
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
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
清货款。退货、换货主机保证无非人为质量问题并附上厂商检测报告
享受免费调换服务,手机盒子不要遗失!您需要更换的手机必须保证
其外观(外壳、天线、显示屏、面镜)没有损坏,否则不予更换。所有
手机均由厂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个月。(天线/外壳/液晶板不在保
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
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
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即赠予的
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围之内)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
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
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
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
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
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
货款。
十三、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
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十四、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
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
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五、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
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
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十六、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
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
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十七、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予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该
《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5:0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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