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案情简介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
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
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
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
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
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
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
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
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
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
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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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
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
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
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
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
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
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
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
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
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
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
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
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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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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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4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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