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认定和处罚
赌博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
设、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
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
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罪的界限
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
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罪中的
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
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
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
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另一
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
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
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
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
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的当时,可以认为是
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
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3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18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