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
方法简单而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
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
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
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
自己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认为时机已到,
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逐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
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
逐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
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
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
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
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
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
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
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
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
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
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
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
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
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
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
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
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
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
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
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
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
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
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
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
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
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
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
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
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
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
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
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
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
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
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
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
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
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
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
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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