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标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标准
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规定:
⽣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应予⽴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额⼗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额合计⼗五万元
以上的。
这⾥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质量标准
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性能的⾏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性能的产品的⾏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等级、⾼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鉴定。
5、“销售⾦额”,是指⽣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
6、“货值⾦额”,以违法⽣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
算。
对于货值⾦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4:0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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