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流程及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9:40: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上海宠物美容师培训)

申请破产流程及相关规定

申请破产流程

一、申请人:债权人、企业、清算人

二、申请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接受申请法院(管辖法院):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四、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五、法院受理及裁定: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众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众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众法院提出。众法院应当自

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众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耽误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众法院批准,可以耽误十五日。

2)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

内送达企业。企业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众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众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企业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

六、债权人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

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办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办理人清偿债

权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众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期间的义务:

1)自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企业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有关职员承担下列任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办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众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

前款所称有关职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众法院

决意,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办理职员和其他谋划办理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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