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流程及相关规定
申请破产流程
一、申请人:债权人、企业、清算人
二、申请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接受申请法院(管辖法院):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四、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五、法院受理及裁定: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众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众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众法院提出。众法院应当自
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众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耽误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众法院批准,可以耽误十五日。
(2)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
内送达企业。企业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众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众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企业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
六、债权人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
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办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办理人清偿债
权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众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期间的义务:
(1)自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企业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有关职员承担下列任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办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众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
前款所称有关职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众法院
决意,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办理职员和其他谋划办理职员。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54: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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