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 国际经济 易考点 反倾销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
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
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
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构成要件: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
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
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
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
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
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
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
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
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
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
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
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
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
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
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
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
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调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
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
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4.调查方式。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
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5.初步裁定。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
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
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6.终局裁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成立的,商务部应对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
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7.反倾销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
调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向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
销税,要求进口商提供现金保证、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自反倾销
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
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指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
调查期间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
(1)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2)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
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3)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商务部决定。
(4)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5)商务部认为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
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即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用。
(6)应出口商请求或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后
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否定的倾销或损害的终局裁定,价格承诺自动失
效;作出肯定的倾销或损害裁定的,价格承诺一直有效。
(7)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3.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
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
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反倾销税的适用对象——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
产品,即向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纳税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3)反倾销税的数额——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
销幅度。
(4)追征——特殊情况下可以追溯征收。
追征的对象——对立案调查后,实施临时反倾销税之日前90天
进口的产品追征。
追征的条件:①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
史;②进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造成损害;③
倾销产品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可能严重破坏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
(四)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
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
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
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
定对两种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在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
例题:1.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
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BC.
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
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
价格承诺。 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
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出口经
营者可以主动作出价格承诺,也可以由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
承诺的建议,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接
受。但是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不可以寻
求或接受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继续反倾
销调查,而不是径直采取保障措施。可见只有A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
的。
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贸易术语
一、经常出现在司法考试试卷上的几种贸易术语
(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贸易术语,可
以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此外其交货分两种情况,卖方承担不同的责
任。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果在卖方所在地以外
的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
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2)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的责任。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办理出
口手续;在指定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
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
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
保险。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运港的名称。
如FOB上海,表明该批货物的装运港是上海。
(1)交货。卖方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
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
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单证;
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
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和是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与FOB不同,CIF
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
是大连。
(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
至船上。
(2)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
许可证及其他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
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
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
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
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CFR与CIF相比,在价格构成上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
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相同。
和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
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在法律特征上CPT与CFR对应,不同的是CFR只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航运,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与CPT的区别在于价格的构成上,卖方在报价中还包括了
保险费,因此该术语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在法律特征上
CIP对应CIF,不同的是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IP适用
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对于几种常见贸易术语的必要说明
(一)三个常用海运贸易术语的比较(FOB、CIF、CFR)
它们的共同点是:
1.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的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即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尤其要
注意CIF术语,是在装运港交货,而不是在目的港。
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由出
口方转给进口方。
不同点有二:
1.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FOB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
输与保险,CIF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CFR是出口方负责运输,
进口方负责保险。
2.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FOB只是成本价格,CIF是“货物成本
价+保险费+运费”价格,CFR是“货物成本价+运费”价格。
(二)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还可以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
货两大类。
EXW和FAS及D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必须在
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得到付款。在
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实际
交付前发生灭失,货物受损,卖方要承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F组中的FOB、FCA和C组中的各术语称为象征性交货,其特
点是,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
实际交货。在这种交货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相分离的,卖方提交了
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
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三)贸易术语后缀表明的含义
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术语的表述方式是:“每公吨500美元CIF纽
约”,或“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其中的“纽约”“上海”这些后缀的
含义并不一样,需要进行分辩。
(1)后缀标明货物应运至的地点。如“FOB上海”标明卖方应将货
物运至上海港。
(2)凡是适用于海运的贸易术语的后缀标明的是港口。
(3)E组、F组、D组中贸易术语后缀标明的地点就是卖方交货的
地点。而C组价格术语后缀标明的是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即货物运
至的地点,但该地点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因为C组术语是装运合
同,所以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完成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5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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