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惩治和预防 2006.8
一、商业贿赂的由来及惩治商业贿赂出台背景.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
的经济现象。商业贿赂作为商业内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初,被视为商
业习惯。政府并未制定法规予以管理和干预,文明世界承认其为商业经营的“传
统做法”。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对于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作用日益突出,引起西方许多国家的重视。一些国家对商业贿赂作出界定,并制
定措施予以控制。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
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希克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
付160万美元,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田中内阁因此垮台,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
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因而大行其道。众所周知,导游拉客有“提成”、药品购销有“回扣”、物品采
购有“手续费”,只要是有项目,有关人员就能拿到价值不菲的“好处费”„„
这些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秘密。鉴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和顽固性,2006年伊
始,中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
如果对商业贿赂再不加以整治,那么市场经济秩序、正常的交易规则将破坏
殆尽、社会风气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将遭到重创,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将蒙受巨大
损失,最终必将阻碍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本
位主义等腐朽思想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管理法规滞后等原因,商业贿赂
行为开始出现并大量滋生,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
体,成为人民众所痛恨的社会公害。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国务院于1980年
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必
1
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
赠”,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
或实物,不准以低于国家规定或象征性收费办法向其“出售”各种物品。1992
年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后着手整顿市
场经济秩序。199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
其中第八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
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
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
账。” 此外,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
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规定。同时,司法机关打击商业贿赂
的犯罪活动也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没有象现在这样大张旗鼓,提高到如此重要的
地步,此次治理商业贿赂规模大,范围广,集中时间长。高层已充分认识到商业
贿赂的严重危害,它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
今天,治理商业贿赂显得尤为重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年以
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
件1.5万多件,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其中,仅2005年就查处了
2400多件商业贿赂案件,案值9亿多元,罚没款1.9亿多元。还不包括构成犯罪
的,公安、检察查的商业贿赂和受贿。
在前几天(8月1日)的报纸上,全国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据统计,从2005.8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至今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
金额19.63亿元。
这些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垄断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而根源就是“权
力对市场无所不在的干预”。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惩治腐败的角
度,中国都必须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今年春节刚过,中国发出了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最强音,将治理商业贿赂摆
到今年反腐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中央成立了“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
2
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充分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
的决心。
新华社全文播发《2005年政府廉政工作综述》。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国
务院总理就此作出两次部署,要求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此后,
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
见》,进一步明确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重点为六大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
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随着治理商业贿赂被纳入中国的反腐败体系,很快,相关的部署和工作在全
国范围内展开。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的概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界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具体地说:所谓商业贿赂,是以
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
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
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
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好处。商业贿
赂行为具有故意性、隐蔽性、违法性。商业贿赂大都发生在竞争激烈或者垄断行
业,如大宗房地产买卖、医药购销等。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是行贿人和受贿人。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
3
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贿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获得不可能得
到或者难以得到的交易机会。受贿者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而为他人
提供交易机会。
(3)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收受贿赂,不论受贿人为行贿人
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受贿就成立;对于行贿方而言,只要向交易对
方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成立。
(4)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进
行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
优势地位的商品,或者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
1、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使价值规律和
竞争规律无法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
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在全国药品行业
中,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
税收的16%。
3. 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
和众的负担。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5、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
段作用的发挥。
4
6、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温床。国家工作人
员接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河南三任交通厅长就是商业贿赂的牲牺品,当然这主要与他们意志不坚强,
贪欲太大是分不开的。他们的“前腐后继”,在全国震动很大。短短几年内,河
南省交通厅已有连续三任厅长“落马”。原厅长曾锦城在任时曾给河南省委写血
书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
不起组织的一件事„„”但是,一年之后,检察机关就查实他先后收受贿赂40
余次,款物共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上任伊始,向
省委领导立誓铭志,表示一定要吸取前任厅长的沉痛教训,并提出一个极富感染
力的响亮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但是,他先后挪用公款10
万元,收受、索要他人贿赂款物68万多元人民币和4万美元,这些犯罪事实终
使他的誓言苍白无力。前后两任厅长相继落马,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
此石发亮上任后便不惜一切代价打造自己的廉政形象,提出了“一个‘廉’字值
千金”的口号。而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前两任,受贿两千万。1997
年10月曾锦城,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5年。2001年3月,曾锦城的继任者张昆
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2月21日,石发亮在湖北省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
自1997以来,全国已有18个交通厅长中箭落马,而厅级以下的交通官员则
更多,以至于有人说“修一段路总要倒一批干部”,也有人说“一条高速公路建
成也就意味着某些人的腐败之路走到了尽头”。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的
重灾区之一。
7、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05年
商务部报告称全国4千外逃贪官带走约5百亿美元。
8、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
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
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5
9、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
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
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
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列举典型案例,介绍无锡地区查处商业贿赂及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四、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刑法处罚
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
提供出国机会或旅游观光等;(3)为对方装电话、包租手机费、装修房屋等;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或合同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中对于商业受贿的定性
和处罚规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贿赂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最大的一个特点是犯罪黑数
量最大(因为贿赂犯罪的隐蔽性最强)。查处的只是部分人,查处的案额也不是
全部。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6
对犯受贿罪的,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5000元以上不
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还有几个档次,我就不多讲了。受贿和商业受贿的区别:主体不同,
侵犯客体不同;量刑幅度不同(死刑、15年)
举例:
五、商业贿赂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可以说商业贿赂无处不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基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中央和国务院都作出了重要部署,一场席卷全国的商
业反腐风暴正在形成。
(一)、二十二部委联合执法
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
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也是中国进行联合执法的一次积极
探索。由于中国现有的法律不完善,使行政执法部门很难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
的证据,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此,在22个成员中,不
但有行政、执法部门,而且有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尤为重
要,有助于建立部门合作长效机制的探讨。
中纪委表示,专项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
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二)、治理措施相继出台
1、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建立了行贿档案查询
系统,从2006年1月开始,正式对外开展查询。
2、全国工商系统将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引导经营者完善自律
7
机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
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
3、卫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都在作出重要部署。
(三)、地方政府在行动
如:浙江 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开通两路举报电话,欢迎
社会各界对商业贿赂问题、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川 商业贿赂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对违规的企业建立“黑名单”,
畅通举报渠道,探索长效机制等。
无锡 6月1日,中级法院公布了近几年审判的10个商业贿赂案例情况。
江阴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童锡霖、有江阴市中医院副院长徐钟堂、有国土资源
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副处长刘吉旺,还有水利建筑安装、工业学校、体育中心建设
指挥部等共10个案件。
今年5月30日,市检察院、监察局、建设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限制二
个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参与承发包活动,并列入检察
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黑名单。几年来我市建设领域和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共处罚
了12个行贿单位或个人,产生较大影响和震动,检察日报作过专门报导。
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人民众深恶痛绝。
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和重申了“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去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说明中央越来越重视从
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一)科学改革,强化权力制约。
①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8
④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
(二)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并把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已于06年6月1日施行。各级人大也越来越重视对立法权的使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
基本法制原则,要全面地履行,还需要相当长的历程。
(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注重预防的基础上,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
力度,大兴廉洁之风,使商业贿赂行为成为过街老鼠。要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端
正执法理念,促进行风建设,完善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把党
风廉政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
(四)建章立制,防患未燃。提高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
减少商业贿赂机会。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
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一是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制度,提高认识。二是强化责
任,严格监督。三是专项检查和自查自纠相结合。
(五)建立"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同时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第一次千万不能迈出
2、要知足常乐
3、注意把握细节
4、注意防范重点环节
„„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
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众的位置,保持健康的从政心态,自觉“修剪”
欲望,茁壮心灵,提升定力,抵制诱惑
当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元、利益多样的环境下,我们的党员
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必须时刻用党员纯洁性要求来对照自己、检点自己、修正
自己,保持健康的从政心态,自觉“修剪”欲望,茁壮心灵,提升定力,抵制诱
惑。
9
要敬畏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要牢记掌握权力是有风险的,腐败常
常发生在权力集中的地方。对待权力,应做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做到心有所
畏、行有所止。
要学会淡定。现在,一些心怀叵测的人以“投资的战略眼光”专门腐蚀有发
展前途的年轻干部,“温水煮青蛙”,搞“期货交易”。年轻干部要特别警醒自
己,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清心自守、淡定人生。
结束语
10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30: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15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