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迟缓被害⼈失⾎过多死亡,当事民警构成犯罪公安局赔偿20万
【案情回放】
3⽉3⽇凌晨3时许,被害⼈刘某路过⽢肃省天⽔市⼀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某等三⼈拦路抢劫被刺伤。
当事民警⾼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受审
刘某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店主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
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
后,“110”值班接警⼈员于6时23分电话指令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刘某因失⾎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刘
某系被他⼈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性休克死亡。天⽔市麦积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110”值班民警⾼某犯玩忽
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害⼈刘某的近亲属张某、⼩刘等五⼈以公安机关⾏政不作为为由向公安分局提出⾏政赔偿申请,该分局作出不予⾏政
赔偿的决定。张某等五⼈遂以该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政赔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当事公安分局对刘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判决:公安分局赔偿刘某死亡赔偿⾦和丧
葬费116916元。张某等不服,提起上诉,经调解,公安分局⼀次性给张某等五⼈⽀付刘某死亡赔偿⾦2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认为,《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安全是⼈民警察的任
务。⼈民警察遇到公民⼈⾝、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
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本案中,“110”值班⼈员⾼某接警后2⼩时21分才电话指令派出所出警,对⼯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及时履⾏应尽的职责义
务,致使被害⼈因不能及时得到救助⽽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等五⼈有权主张民警⾼某所在的公安分局给予⾏政
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作⼈员⾏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2:3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13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