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关于醉驾是否入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5-02-26 16:05: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安娜索菲亚 罗伯)

如何看待关于醉驾是否入刑的问题

如何看待关于醉驾是否入刑的问题

喜忧参半:治理酒驾局面复杂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醉驾入刑一年来,查处的酒驾、醉

驾数量大幅下降,全国平均降幅超过四成。北京、上海这样的

大城市,较上年同期更是下降了50%70%以上,刑法修正案

()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明显。

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随之下降。据统计,201151

1231日,全国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

今年以来截至420日,该指标下降了28%

“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

渐深入人心。”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说,

“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然而,根深蒂固的酒文化,决定了治理酒驾、醉驾不会因为刑

法修正案()的实施而一劳永逸。不久前披露的一份研究报告,

就揭示了问题的复杂性。

这项名为“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的研究,由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提供了

帮助。

研究报告说,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

更加频发。被查获后,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长达几个小时;

有的停车后立即狂饮一瓶矿泉水;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

吓退交警。人顶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车内有其他乘坐人的,

酒驾司机会当场换人顶包;没有他人的,则会寻各种理由推

诿,等待来人为其顶包。

更让人担忧的是,为了逃避处罚,一些酒驾司机强行掉头、冲

卡甚至暴力抗法。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说:

“醉酒逃跑、强行冲卡行为发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胁民警和

公众的人身安全,极有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余凌云认为,出现这些现象,原因在于治理酒驾的配套法律法

规过于“粗犷”。如逃避酒精测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

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并可500元。再比如顶包,法律对此并

无规定。

“立法应当更细致、具体,使处罚的威慑作用最大化。”余凌

云强调,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种对抗检查、

执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继出现

刑法修正案()实施一年来,“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讨论无

疑最具争议。

2011510日,副院长张军表示,虽然刑法

修正案()规定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

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

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表态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在这之前,最高法院

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慎重稳妥处理醉驾犯罪案件,

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

一年间众声喧哗,但随着时间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多

的认同,特别是学术界的支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

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其编著的《“醉驾入刑”专家谈》一书中

表示,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体现,分则要接受总则的指

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醉驾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

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应有之义。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

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

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

辑。”赵秉志指出。

201163日,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在新疆诞生。人到中

年的司机王某没想到,自己会成为第一个“幸运者”。

当天,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

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

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在深夜11点、路上行人较少

时醉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各种因

素,法院认定此案“情节轻微”。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免刑

的主要情节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同样是酒驾,结果却不一样,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讨论。

量刑不均: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醉驾不一律入刑,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尬的是,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统一而具体的判断标准。

记者发现,一年来,醉驾犯罪案件量刑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

99%95%以上,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

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但在广州,据南方日报报道,从去年51日至1010日,

全市法院审结的50起醉驾案中,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

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案件占已判决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

广东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已超过11。今年3月,

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对醉驾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

院办理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

适用缓刑。

事实上,人们对醉驾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质疑,在于这为法官提

供了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缓刑、免刑判决的出现,有可能受

到人情和特权干扰。这种疑虑不无道理。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今年初在一次会议上坦言,现在确

实有选择性司法、执法的情况,导致有些人逃脱处罚,降低了

刑法的威慑力。

“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一个罪与非

罪的模糊地带,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杜绝刑法

适用的模糊性。”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

宪权的看法,也是社会各界包括一线办案法官的共同呼声。

记者获悉,最高法院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酝酿出

台相关司法解释。

刘宪权表示,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

驾的路段和次数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社会合力:拒绝酒驾从被动变主动

醉驾入刑一年来,公安机关保持“零容忍”态度,高强度查处,

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专家指出,治理酒驾、醉

驾,应该发扬社会自治精神,形成合力。

“治理酒驾,单凭公、检、法三部门的力量,在实践中往往捉

襟见肘,因此,可以考虑发挥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余凌云说。

他建议,首先,餐饮、酒吧等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开展酒驾危害

的宣传活动,通过服务员、保安的及时提醒、劝阻,让顾客

“喝酒不动车、动车不喝酒”;其次,鼓励发展代驾服务,或

者与出租车行业合作,制定代驾的行业规范,建立快捷的代驾

纠纷解决机制;第三,在酒驾鉴定、醉酒者救治等方面,政府

可以与红十字会、医疗协会等方面合作。此外,提倡大力发展

志愿者服务,让中小学生都来宣传酒驾的危害。

余凌云认为,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既能挤压酒驾

的生存空间,也能使拒绝酒驾的观念得到更有效的传播。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处于转型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候,是

制度建设重要,还是更新观念重要?我认为,观念和制度同等

重要,应该齐头并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告诉

记者,治理酒驾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权这项最

基本的权利。“重视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生命权观念的培养

和传播,这一点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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