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更新时间:2024-12-28 12:12: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万圣节的活动)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

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

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部发〔1995187)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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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

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

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

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

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

?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

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

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

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

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

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

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

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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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中秋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

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

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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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

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

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

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

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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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

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

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

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51日起施行的《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

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

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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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

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

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

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11);

(2)春节,放假4(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

(4)劳动节,放假1(51日、2日、3);

(5)中秋节,放假1

(6)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

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

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

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

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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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

定。”

劳动法加班规定

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

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

含加班费吗?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

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

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

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

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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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

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

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

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2日、3日加班应当以

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

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

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1

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

资。

5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

日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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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

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

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

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

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

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

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

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

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

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

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

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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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

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

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

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

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

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

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

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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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

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

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

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

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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