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伟、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2: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aspeeder)

李宗伟、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1291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强

【审理法官】印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宗伟;徐小青

【当事人】李宗伟徐小青

【当事人-个人】李宗伟徐小青

【代理律师/律所】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冰冰梁嘉麟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宗伟

【被告】徐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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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独任审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13:55

李宗伟、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1291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宗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

联网法院(2021)0192民初37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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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适用二审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宗伟于20226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印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晶

郭桂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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