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伟、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29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强
【审理法官】印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宗伟;徐小青
【当事人】李宗伟徐小青
【当事人-个人】李宗伟徐小青
【代理律师/律所】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冰冰梁嘉麟
【代理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宗伟
【被告】徐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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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独任审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李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13:55
李宗伟、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29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冰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宗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小青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
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37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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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适用二审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宗伟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宗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印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晶
郭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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