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09:26: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吃番石榴)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

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

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

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

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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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

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

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

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

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

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

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

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

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

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

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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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

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

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

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

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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