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
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
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
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
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
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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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
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
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
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
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
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
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
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
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
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
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
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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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
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
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
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
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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