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建筑企业的条件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
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
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
令第159号)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
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
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
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确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
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
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
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
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
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
档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
另增加一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
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
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
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7、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
的相关证明。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
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
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
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报送公函及企业申请材料
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
示、通告;
(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
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
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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