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2: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英语电子词典下载)

2022年重庆市⼯伤赔偿标准表

⼀、2022重庆市⼯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

需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补助费=8*X*X

四、交通⾷宿费

1、⼯伤保险基⾦仅⽀付⼯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补助费=50*X*X

⾷宿费=100*X*X

2、交通费(⽕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凭据报销。参加⼯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付,未参加⼯伤保险的,由

⽤⼈单位⽀付。

五、计算公式

()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伤职⼯或者其亲属同意,⽤⼈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

⼯⽉平均⼀⼈的标准⽀付护理费。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费

2、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活完全不能⾃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50%

(2)⽣活⼤部分不能⾃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40%

(3)⽣活部分不能⾃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30%

六、停⼯留薪期⼯资

1、计算公式:停⼯留薪⼯资=本⼈⼯资X*停⼯留薪⽉数

2、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

3、⼯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伤职⼯经劳动能⼒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

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级⾄四级伤残待遇

()⽀付⼀次性伤残补助⾦计算公式:

1、⼀级伤残=本⼈⼯资*27个⽉

2、⼆级伤残=本⼈⼯资*25个⽉

3、三级伤残=本⼈⼯资*23个⽉

4、四级伤残=本⼈⼯资*21个⽉

()按⽉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级伤残=本⼈⼯资*90%

2、⼆级伤残=本⼈⼯资*85%

3、三级伤残=本⼈⼯资*80%

4、四级伤残=本⼈⼯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次性伤残补助⾦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资×18个⽉

2、六级伤残=本⼈⼯资×16个⽉

()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资*70%

六级伤残=本⼈⼯资*60%

()⼀次性⼯伤医疗补助⾦

1、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根据《重庆市⼯伤保险实施

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2个⽉

六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0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1、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根据《重庆市⼯伤保险实施

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60个⽉

六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48个⽉

⼗、七级⾄⼗级伤残待遇

()⼀次性伤残补助⾦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3个⽉

2、⼋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1个⽉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9个⽉

4、⼗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7个⽉

()⼀次性⼯伤医疗补助⾦

1、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根据《重庆市⼯伤保险实施

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8个⽉

⼋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九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4个⽉

⼗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1、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享受⼀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根据《重庆市⼯伤保险实施

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5个⽉

⼋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12个⽉

九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9个⽉

⼗级伤残=⽤⼈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

备注:⼯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年递减百

分之⼆⼗的标准⽀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按百分之⼗⽀付。⼯伤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的,不

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伤赔偿的处理步骤

1、⼯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伤事故发⽣之⽇或者职业病确诊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报告。

2、⼯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伤()事故进⾏调查确定是否属⼯伤的程序。

3、⼯伤鉴定程序;⼯伤鉴定是在申请⼯伤鉴定的职⼯被认定为⼯伤的基础上(即⾛完⼯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

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的评定伤残等级的⾏为。

4、协商赔偿程序;⼯伤鉴定以后,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赔偿的数额。

5、劳动仲裁程序;与⽤⼈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审法院提起

上诉。

7、执⾏程序;仲裁或者判决⽣效后,⽤⼈单位不⽀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效法律⽂书向法院执⾏局提起执⾏申

请,由法院执⾏。

《⼯伤保险条例》第六⼗六条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

案的单位的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

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单位不得使⽤童⼯,⽤⼈单位使⽤童⼯造成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

向童⼯或者童⼯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或者童⼯的近亲属就

赔偿数额与单位发⽣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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