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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专题界定
本专题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个税的缴纳范围、缴纳标准、减免个税的
范围、个税缴纳额的计算、违反个税规定的处罚。
二、名词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种。
作为征收对象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各种来源和方式所获得的一切收益,
不论这种收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使货币、有价证券,还是实物。
分类课征税制,即将个人获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
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
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
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
税报告表。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年终双薪如何交税?
【案例】李某是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员工,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所在企业的年终
奖是以年终双薪的形式发放的,而本月25日是应当向员工发放“双薪”的日子,因此有很
关心有关年终双薪该如何交税的问题。
【评析】2002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
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
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
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
规定可以看出,“双薪”纳税是以月工资1600元为界限的,若超过1600元,则年终奖应该
全额征税,否则可以将其奖金减去当月工资与1600的差额后计税。例如,某人工资为1800
元,则其年终奖也应该是1800元,则年终奖应全额交税;若其工资仅为1000元,年终奖也
为1000元,则1000与1600之间的差额即6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次计算应纳税款。
案例 经济补偿金的扣税问题
【案例】李燕于1997年12月应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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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700元。2002年7月17日,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李
燕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但是必须扣除个人所得
税后再支付。 李燕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公司支付给她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
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燕向劳动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评析】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依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
按照此通知的规定,单位代扣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然而,李燕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
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2001年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54276元,而李燕的经济补偿金只有13500
元,显然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根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从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适用了财税2001 157号文件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将13500
元经济补偿金如数支付给李燕。
案例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
【案例】储户李某2005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3.78%,
存款到期日即2006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他应缴纳多少税额?
【评析】关于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005年全年滋生的利息=50000*3.78%=1890
应纳税税额=利息*适用税率=1890*20%=378元
案例4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征税问题
【案例】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0年10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
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请问:
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评析】1.外商投资企业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800)×20%-375=745元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
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00×10%-25=65元 王某实际
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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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600)×20%-375=925元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
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操作实务
1,各种情况下的个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1600或4000)*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我国南方某城市纳税人刘某月薪36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规定.如何
计算其应纳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600—1600=2000 应纳税额=2000*10%—25=175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得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机关确定。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赵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一年,该个人
全年上缴费用2万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8万元。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费用扣除合计=80000—20000—
1600*12=40800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800*30% —4250=7990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600)*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的应纳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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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600)*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作家王某去的一书稿酬收入20000元,如何计算其应纳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20000*(1—20%)*20%*(1—30%)=224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税额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600)
*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例]陆某个人建房一栋,造价6万元,支付费用4万元。该人转让房屋,售价12万,
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500元,如何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税额=[12000—(60000+40000)—2500]*20%=3500
偶然所得的应纳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吴某个人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获得中奖所得共计2万元。他从中拿出
4000元现金通过民政局捐赠给敬老院。计算他应缴纳的个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偶然所得—捐赠额)*20%=(20000—4000)
*20%=3200
其它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
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
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
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况见下表
(已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190元)。请计算其应缴(或退)税款额。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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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应为: [(118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83.33—800)×税率—
速算扣除数]×12=(183.33×5%—0)×12=110(元)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
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
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
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
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
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个以上的纳税入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
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例]甲、乙两个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费收入1600元。若每人平分,即一人各得800
元,那么。两人分别减除费用800元后,没有余额,也就不用纳税。若甲分得1000元,乙
分得600元,则甲需纳税28元[(1000—800)×20%×(1—30%)],而乙则不用缴纳个人所
得税。
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后,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
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例1]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18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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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6100÷12=508.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
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6100×10%-25=585元。
[例2]个人一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100元,当月工资为6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
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雇员当月的工资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800-600=200元,
(6100-200)÷12=491.67元,适用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纳个人所得税
=(6100-200)×5%-0=295元。
企业经营者的个税缴纳问题
[例]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
元,即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共150000元,平时(假设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
1140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应纳个人所得税
=114000×20%-375=22425元。 加上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12×{(3000-800)×15%-125}=2460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2425+2460=24885元。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能征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
体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
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
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
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3,对违反税法的处罚
纳税人少缴了税款应处理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
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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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
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偷税及其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
体处罚如下:
一.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二.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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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骗税及其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 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 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3.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
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上述规定处罚。
五、相关法规
1, 征税对象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征税的主要内容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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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税税率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二、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
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
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免纳个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
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
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
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
的所得。
5,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6,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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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而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
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8,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因
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
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
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
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
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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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上述补贴等收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
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
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问与答
1,问:剧本被拍成电影按稿酬交税还是劳务所得交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剧
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基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
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问:单位支付员工“加班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
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单位员工因加班加点而取得的“加班
费”,属于上述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你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3,问:企业为雇员发放“年终双薪”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
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
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扣除标准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减除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
4,问:我想将以后应交的所得税的30%捐给深圳红十字会,该如何扣除?
答: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
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
5,问: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
或其家庭的正当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
工会经费中支付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
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
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6,问:职工内退领取的一次性补贴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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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
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
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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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3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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