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俊臣、张秀梅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1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0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齐小媛张聪
【审理法官】郭宇齐小媛张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洪军焦帅迪
【代理律所】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寇俊臣;张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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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寇俊臣、张秀梅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7474元,减半收取3737元,由寇俊臣、张秀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30:08
寇俊臣、张秀梅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50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寇俊臣。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旭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
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明都3号楼1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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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寇俊臣、张秀梅因与被上诉人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
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1073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寇俊臣、张秀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寇俊臣、张秀梅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4元,减半收取3737元,由寇俊臣、张秀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齐小媛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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