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俊臣、张秀梅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0:34:5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新加坡留学申请条件)

寇俊臣、张秀梅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1

【案件字号】(2021)01民终507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宇齐小媛张聪

【审理法官】郭宇齐小媛张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寇俊臣张秀梅付旭东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洪军焦帅迪

【代理律所】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寇俊臣;张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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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寇俊臣、张秀梅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7474元,减半收取3737元,由寇俊臣、张秀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30:08

寇俊臣、张秀梅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507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寇俊臣。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旭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

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明都3号楼1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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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帅迪,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寇俊臣、张秀梅因与被上诉人付旭东、吉林省大鑫耀德劳务有限

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0106民初1073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寇俊臣、张秀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寇俊臣、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寇俊臣、张秀梅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4元,减半收取3737元,由寇俊臣、张秀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齐小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秋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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