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4: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in time)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

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

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

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

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众意见,对众提出的

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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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

得实施。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

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

.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

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

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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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

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

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

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

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

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

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

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

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

《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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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

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

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

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

,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

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

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

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

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

.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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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

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

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

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

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

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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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

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

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

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

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

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

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

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

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

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

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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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

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

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

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

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

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

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

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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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

,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

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

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

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

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

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

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

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

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

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

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

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

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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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

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

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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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

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

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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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

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

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

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

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

.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

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

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

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

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

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

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

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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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

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

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

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

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

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

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

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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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

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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