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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各单位通过组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反家庭
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
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将发挥重要
的作用。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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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作为最
基层的社区,我们离每个家庭是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家庭
暴力困扰也是最多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最希望出台的一
部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法
律依据,我们工作起来也更有底气。
要让这部法在基层宣传、贯彻落实下去,一是要提高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意识。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众
了解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除伤害家庭以外还对社会造成
伤害。二是要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宣传栏以家庭暴
力的表现形式展示,让众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把可以
干预家庭暴力的部门明示出来,让众知道遇到家庭暴力的
问题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反对家庭暴
力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重要意义。唤醒邻里的意识,关注身
边的家暴,也许“多敲门”就能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
力。以评选五好文明家庭为基础,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弘扬
夫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理念。社区妇联还可以利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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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以妹聊天的形式帮助妇女建立困难支撑体系。
加大培训力度,从理念上认识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
破坏性。提高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反家暴意识,进行专业
的社会性别培训,让大家理解家暴来源于控制支配和占有的
心理,逐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能力,让受害妇女学会
保护自己,改变生活现状。
加大社区居民的参与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的
发生。调动广大党员、楼门长、居民代表和更多男士参加。
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一份责任,特别是男人在很多家庭当中
是强势,没有男人参加的反家暴就是空谈。社区要通过宣传、
会议、活动等各种机会和方式教育引导男士理解妻子,爱护
家人,学会适当倾诉,避免暴力发生,学会尊重法律、尊重
家人。
此外,在反家暴法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各司其职,避
免多单位联合工作而没有单位主抓工作。针对反家暴,需增
强政府的购买服务能力,社区和妇联作为家庭工作的主力
军,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让社工机构承接专业的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心得体会 反家庭暴
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包括国家公权力在内的各方面都要
积极行动,有所作为。一是履行好强制报告义务。反家庭暴
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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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
二是做好公安告诫等处置工作。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公安机关需要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处置工作,对实施
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
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的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
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做好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被申请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身安
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除公权力进行积极干预外,更需要充分发
挥家庭和公民的作用。家庭和公民要自觉行动。一是要加强
家庭美德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形成和谐家庭关系,从源头
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要提升公民的反家庭暴
力意识和水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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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各省也都先后发出了本省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还有哪些新亮点?小编对此
进行了梳理。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
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
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
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
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
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
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
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
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
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
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
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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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执行。
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
安机关报案。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
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
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
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
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
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
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
共同责任。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
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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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
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
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
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
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
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
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
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
元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
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
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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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
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
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
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
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
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
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
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
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
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
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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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1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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