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整理(后半部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1: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gre教程)

专题七 诉讼保障制度

(共五种:保全;先予执行;保障措施;期间和送达)

考点一 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诉后保全

概说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和证据保全

诉前保全 诉中保全 诉后保全

适用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

条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主体 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法院 当事人

方式只能依申请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只能依申请

时间 诉讼或仲裁申请前 诉讼中,判决前 生效后,执行前。(法律文书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前)

担保应当提供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没有说,自己认为不用)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受理的法院 执行法院

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人有钱有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

管辖)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48小时内情况紧急的48小时 (没有说)

通常,没有规定

考点二 财产保全的范围、变更及解除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担保物采

取保全措施,但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范围

1)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2)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抵押一般是不动产)

3.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行为保全)

4.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他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

他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债权代位)(不能再代位)

变更

1.条件: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2.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一)解除主体

1.解除主体: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2.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二)裁定解除保全

解除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1)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衔接

2)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时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

取保全措施的。

1)由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2)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二审法院。

1

考点三 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一老一少一死一伤一报酬)(一赔一止一排除,两金生活和生产经营)

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社会范围

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不立即返回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

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条件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5.受理案件终审判决作出采取。

诉讼过程中(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做出 时间

担保不是必须的 (责令提供担保的,拒不提供,裁定驳回申请) 程序

限于当事人请求,并且以当事人生产生活急需为限 范围

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救济

启动主体 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

最终处理 申请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经得到全部或

部分实现;

申请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先予执行错误,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取得的利益,

或者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总结:关于担保问题

证据保全 诉前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诉讼中 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诉前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行为保全

诉讼中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考点四 对保全裁定与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管辖法院 1.申请保全措施后没诉讼或仲裁,因损失所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2.申请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因所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受理起诉的法院

管辖。(未起诉,谁保全谁有管辖权;已起诉,谁保全谁受理谁有管辖权)

复议程序 1.复议对象: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

2.申请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间: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4.申请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

5.法院处理: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原裁定正确,驳回申请;不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

定。5日申请,10日裁定)

再审程序 受诉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考点五 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暂扣设备;强制删除)

违反法

庭规则

的行为

情形 2)未经批准以移动通讯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1)未经批准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3)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1)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

2)可以暂扣器材,责令删除相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强制删除。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适用。

1.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拘传 对象

2.对原告的适用条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

2

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代,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要时,可以拘传其到庭。

4.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可以拘传其到庭。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核实一下)

情形 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拘传票,院长批准;

程序 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

和拘留

适用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救济 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期限 拘留:15日以内(改正错误后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

限额 (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100万)

对单位

的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单位,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

事责任

总结: 对妨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

对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

对妨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拘留;

复议法院总结:做出决定的法院能复议的决定:

1.回避;

2.申请调查取证;

3.保全和先予执行。

其它都向上一级法院。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拘传到当地的法院)

(拘传后,应当及时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三、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谁决定)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不用出文书)

背诵要点:

1.保全包括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

2.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诉讼中保全既可以依申请,又可以依职权。

3.诉前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诉前保全均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保全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

5.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查封、抵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如果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

全措施而消灭。

7.先予执行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需要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躲坑大练习:

1.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刘债权人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于扣押的担保财产,应当由法院保管。

3.诉讼中的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4.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

6.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考点六 期间

相对不可变期 经法律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但特殊事由,可以依法变更

法定

期间

指定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间,通常情况下

期间 不应任意变更,但遇到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法律明文规绝对不可变期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变更

定的期间

时、日、月、年;

1、期间开始的时(以时起算)和日(以日起算)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计算方法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程序: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当事人申请;(刑事诉讼法:5日)(行政法日期)

决定:当事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涉外民事案件,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交答辩状,上诉人上诉,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涉外案件的

30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核实一下) 特殊规定

计算单位

期间的耽误

与顺延

背诵要点:

1.法定期间分为绝对不可变期和相对不可变期。

2.期间届满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日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

不能扣除。

3.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则应当计算。

4.因不可抗力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法院顺延期限。期限的顺延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

决定。

躲坑大练习:

1.法定期间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是可变期间。

2.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3.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4.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5.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考点七 送达

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如下:

1.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

2.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

3.诉讼代理人;

4.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及住所外的其他地方,也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注意:离婚诉讼中不能将文书送交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

人签收。

留置送达 1、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在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记明理由,由送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前提)(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但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达人、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

4

2、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以转交军队政治部门、监狱以及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涉外诉讼为3个月;

公告送达

注意:

1.(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

2.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1.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从用传真、、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

介,并以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送达人证明到达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

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时间为准。

2.条件 电子送达

1)受送达人同意;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调解书也不能留置送达。

当事人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地址。

变更送达地

背诵要点:

1.直接送达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本人送达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但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

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3.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但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4.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5.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6.委托送达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转交送达只能通过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7.邮寄送达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执未寄回不影响送达。

躲坑大练习:

1.人民法院已通知当事人到人员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2.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张三送达开庭传票,张三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3.经张三同意,法院用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自己整理,戴鹏历年考题:P45

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7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

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1.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

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算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

地的使用权)

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97: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2.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

退货无果,拟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46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5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地址,

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

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

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42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4.某甲到市中心医院为父亲烧纸时发现,4天前停放在太平间的老人没了踪影,而当天早上火化了“父亲”的某乙却发现

自己父亲还躺在太平间冷冻柜里。市中心医院管理人员某丙称,是由于某甲和某乙没有认清死亡老人所导致。某甲和某

乙分别起诉市中心医院侵权。某甲和某乙起诉前,某丙烧毁了近期的太平间管理记录。在法院审理本案时,某甲私下对

庭审情况进行了录音并上传到网上。在第二次开庭时,证人李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作了伪证。审判长丁认为,应当拘传市

中心医院院长钱某到庭。对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郭翔民诉之同步训练P20-21

A、某丙烧毁了近期的太平间管理记录,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毁灭证据和妨害民事诉讼之间关系)

B、因某甲私下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录音并上传到网上,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C、证人李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作伪证,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D、经审判长丁批准,可拘传市中心医院院长钱某到庭

5.在诉讼中,法院发现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本案的处理,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D、据此判决原告张三败诉

C、对被告处以100万元

D、对原告和被告实施拘留

6、法院的何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法院用通知书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

B、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判决

C、法院作出的裁定

D、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后法院

专题八 调解制度

原则 调解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调解不公开原则

1、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积极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

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八类案件)

消极

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能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执行程序)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范围

1.调解过程不公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公开 2.调解协议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

(原则) 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如公益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开)

3.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

6

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自愿

合法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调解

协议

1、调解协议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民法中的无效合同中的五种行为)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案外人利益;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违反一事不再理)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

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一审调解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可以不制作情形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书 (三种情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形)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调解协议结案)

4.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结案方式 1.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调解笔

录结案)

2.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

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

解协议效力;该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结案)

调解书的制

1、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作与生效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两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

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

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结案,要求制发判决书的,制作判决书)

2、两个特殊问题

A、关于担保: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

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B、关于无独三:

a、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

不生效,法院及时判决;

b、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和解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结案: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强制履行。

2.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戴鹏民诉背诵要点:

1.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调解,即诉讼程序可

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破产程序)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并不等于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调解。

3.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不公开;但法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认为必要公开的除外。

4.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不履行协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不能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因为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7

5.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而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否则违反处分原则。

6.诉讼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外,均不能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但仲裁中可以根

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7.调解书是否需要经过“无独三”签收,关键看“无独三”是否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调解书经“无独三”签收才生

效;如不承担责任,无需“无独三”签收。

8.关于调解书的制作: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协议

或者调解笔录结案。在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9.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执行调解书;也可以撤回起诉结案,一方

不履行,可以再次起诉。

总结与归纳:

1.调解书的制作: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通过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结案;

但在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诉讼除外);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

起诉。

躲坑大练习:

1.调解一律以自愿和合法为前提。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3.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4.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5.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6.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8.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再次起诉。

9.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制作判决书。

10.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11.法院有权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

12.检察院认为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13.当事人认为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郭翔民法真题卷(P50-52

1.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2.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3.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4.调解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郭翔民诉练习P22

5.当事人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7.请求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8.适用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1.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9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4(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的比较)

A、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8

B、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C、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D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

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十二讲 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起诉B、有明确的被告;

条件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的处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内容

原则: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

起诉,不予受理;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

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B、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

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D、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

予受理;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

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一事

不再

几种

值得

注意

的处

理情

离婚

案件

的特

殊规

管辖问题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

时效 回诉讼请求;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庭前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分流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庭审1、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

程序 2、法庭调查;

9

3、法庭辩论;

4、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5、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

6、宣判(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给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庭发给判决书;宣告离婚判决书时应当告知当事

人在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主体 原告(注意是“诉”的原告) 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撤诉

与按

撤诉

处理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以及不预交受理费;

补充: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

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1、诉讼程序终结;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3、原告仍可起诉(离婚除外) 后果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人,反诉被告 ,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对象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补充: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条件

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决定权 法院;

按撤诉

处理

缺席

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文书 决定;

延期

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情形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文书 裁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情形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文书 裁定;

诉讼

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情形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诉讼

中止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其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五、判决

笔误 用裁定书补正;

判决错误

的纠正

错误 当事人上诉 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的;

当事人不上诉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诉讼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10

第十三讲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消极条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职权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

适用 易程序;

协议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

启动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程序简化

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 三个月,不得延长;

注重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裁判文书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简化

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1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对比:

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2、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情形

3、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裁定书 文书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小额诉讼

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 程序

一审终审; 特点

简易程序

转为普通

程序

审限计算 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适用

第十四讲 二审程序

11

一、上诉的提起

主体

本案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积极 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1、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对象

消极

2、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作出的一审判决;

3、调解书不能上诉;

4、小额诉讼判决书不能上诉;

上诉期 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提交书面上诉状;

1、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2、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

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

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

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范围 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1、原则:开庭审理;

2、例外: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

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形式

司法解释补充如下情形可以不开庭: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二审结案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调解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和解 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上诉的撤1、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2、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审限 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裁定:30日;起算:二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12

考点总结: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

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

离婚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十五讲 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例外:1、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和裁书,不得申请再审;

注意: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A、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再审;

B、如果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裁定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调解书

判决

二、再审的启动

1、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院启决定;

动再审 2、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

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法定情形 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的;

A、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B、起算:原则上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但以下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申请再审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定期间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C、注意:此处6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原则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两种情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

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当事人

申请再

申请程序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再审申请的

A、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审查与处理

B、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院

启动再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的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

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启动程序

利益的可以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

法院提起抗诉;

13

法定情形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

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

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抗诉的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当事人申请

检察建议或

抗诉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本院启动 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 本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A、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B、有法定情形(1)—(5(即证据问题)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该下级法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院再审的除外;

审查与 检察院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

处理 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审理法

A、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生效裁判作出法院 向谁申请 再审该案的法院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该中院

高级法院 该高院、该中院或者其他中院

最高法院 最高院、该高院或者其他高院

*该高院 该高院

*该基层法院 该基层法院

*该中级法院 该中级法院

注:*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

中止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执行 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程重组合议庭 再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A、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

审理

B、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程序

C、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

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再审的

14

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

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它诉讼的除外;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

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3、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

4、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

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的

5、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中: 结案

A、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

纷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B、一审、二审中违反法定程序,分情况处理:

a 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b、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C、发现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第十六讲 执行程序

1、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和刑事裁判的财

产部分;

执行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

根据

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管辖

3、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的确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

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异议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管辖

权异

异议处理 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裁

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情形 有执行管辖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结果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作出裁

管辖权异议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异议不停止执行

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变更

管辖

法院

执行

的启

执行

管辖

移送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执行 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执行

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15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2年)内提出申请;

b、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c、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a、申请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d、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时效

A、情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

B、后果:从该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A、情形:当事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当事人一

时效

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断

B、后果: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不予1、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 2、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定情形;

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通知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函件15日内不执行

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受委托法院没有决定权:

委托

A、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只能向委托法院反映错误情况;

执行

B、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和委托法院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方式需要变更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C、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D、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

期间,暂缓执行;

适用条件

期限 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执行

担保

义务人拒

不履行义

务的后果

和解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担保、第三人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

暂缓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期限;

1、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恢

复强制执行;

2、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应以担保

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

效果 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作结案处理;

执行

恢复执行 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和解

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执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

回转 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条件

代位

申请

执行

对第三人

的效力

关于异议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1、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过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但是第三人提出

16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异议;

3、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

强制执行;

对第三人

的措施

不得再代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

位执行 期债权强制执行;

A、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B第三人收到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经履行部分不能

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申请时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理由和方式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对执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法院的处理

行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为的

对裁定的救济 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

异议不停止执

执行

异议

案外

人对

执行

标的

的异

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

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

继续执行;

参与

分配

条件

异议主体 案外人;

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允许口头;

对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

的审查 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审查结果

救济

异议成立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起诉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反对的,为共同被告;

2、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的,为共同被告;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执行

5)法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

其他情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

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并提供担保的;

1)申请人撤销申请;

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终结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7

执行

中止

和终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1、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

财产

拘留;

报告

2、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其十日内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强制支付迟延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债务利息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及迟延履行金

代履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

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适用A、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的可能;

条件 B、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

适用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对象 A、被执行人;B、被执行人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

解除 A、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C被执行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

B、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C、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执行

措施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记录 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

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

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

荣誉表彰的物品; 不得执行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的财产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其他执行

措施

第十七讲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说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

现担保物权;

1、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原审法

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4、非争议解决程序:不适用调解、辩论、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

5审限: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

举日前审结;

18

主要特点

二、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起诉;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审理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情形 起算 公告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宣告失踪 3个月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通常从失踪人下落不明次日起算

2、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

1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生次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3个月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次日起算;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管辖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处理

宣告死亡

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代理人

判决

判决的撤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监护人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

当询问本人意见;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A、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受理与判决

B、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

程序审理;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

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七、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处理 审查符合规定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起诉;

第十八讲 非讼程序

19

一、督促程序(支付令)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要件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注: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管辖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受理之日起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的审查

支付令1、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的效力 2、债务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的法院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

效力 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几点说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债务人

的异议

二、公示催告程序

1、情形: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适用 二是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条件 2、启动:票据持有人申请;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

通知 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

的申报

除权判决

审理组织

对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

人的救济 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报)

法院收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通过起诉解决争议;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

第十九讲 涉外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程序。

委托中国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

代理诉讼原则 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

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

牵连管辖

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

院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专属管辖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20

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当事

上诉期间

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审限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

法律文书;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

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一般司法协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

助(代为送强制措施;

达文书、调2、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

查取证) 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特殊

司法

协助

1、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对外国法院裁判

2、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的承认与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对外国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可以仲裁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注意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协议仲裁 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或裁或审

一裁终局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

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

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三、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内容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

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

21

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

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

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1、对当事人:纠纷发生后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注意:法院的应诉管辖权(仲裁法26条)

效力

体现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影响;

仲裁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

效力的除外;

的扩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

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1、法院裁定: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B、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2、仲裁委员会决定;

效力

的确

确认

机关

注意:法院的确认权优先(仲裁法20条)

仲裁

协议

的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者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

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是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

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

委中止仲裁;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1、无效:

仲裁 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协议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的无 C、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与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失效 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2

2、失效:

A、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

B、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

解决方式)

C、期限届满;

3、后果:对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程序

仲裁中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的保全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和证据3、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保全

仲裁庭的组独任仲裁还是由三名仲裁员合议仲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

成形式 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庭

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

回避对象 仲裁员;

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

合议仲裁庭 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

由主任指定;

独任庭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回避方式

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 回避决定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或仲裁庭自行决定;

回避理由

仲裁员

的回避

回避后果

仲裁审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理方式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申请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撤回申

视为撤回申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请和缺

2、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席裁决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达成和解协议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后的处理 2、撤回仲裁申请;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按首裁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裁决书

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负担、裁决日期;

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

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裁决书

1、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正;

的补正

补正方式

2、仲裁庭自行补正;

裁决书1、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3

的效力 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条件 2、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中止执行 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1、当事人申请;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七、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不能撤销)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主体

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法定情形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审查期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通知重新仲裁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通知重

2、法院应当在的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新仲裁

3、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该通知,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恢复撤销

程序;

4、重新仲裁无需重新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可分的超裁部分)

有撤销

情形

情形 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管辖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不予支持不A、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予执行申请B、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

的情况 C、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八、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九、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

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4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9:2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106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