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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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8.06.12
• 【文 号】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 【施行日期】1998.06.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
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
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
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
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
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
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
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
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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