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3: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take up)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

保的区别和联系

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

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

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

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

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

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

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

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

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

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

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

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

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

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

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

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

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

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

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

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

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

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

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

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

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

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

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

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

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

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

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

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

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

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

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

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

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

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

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

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

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

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

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

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

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

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

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

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

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

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

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

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

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

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

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

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

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

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

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

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

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

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

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

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留置权人或质

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6)、留

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7)、债权

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

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

或质权。(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

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

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

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

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

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

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

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

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

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

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

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

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

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

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

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

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

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

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

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

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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