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
保的区别和联系
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
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
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
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
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
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
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
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
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
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
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
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
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
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
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
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
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
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
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
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
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
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
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
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
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
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
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
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
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
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
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
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
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
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
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
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
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
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
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
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
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
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
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
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
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
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
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
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
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
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
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
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
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
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
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
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
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
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
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
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
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
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
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
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
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
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
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
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
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
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
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
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留置权人或质
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6)、留
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
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7)、债权
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
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
或质权。(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
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
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
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
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
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
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
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
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
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
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
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
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
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
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
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
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
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
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
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
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
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
2个月。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3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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