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1、公民的定义。(识记)答: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识记)答: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国籍。
3、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识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
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的定义。(识记)答: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识记)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
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
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
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
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
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
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6、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和保障权的现实意义。(领会)答: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
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
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障权的现实意义:首先,它确立了国家具有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的原则。
其次,使生存权的概念有了实际内容,人们开始为有价值和尊严的生存而奋斗。
最后,生存权与保障权相结合,使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
7、公民劳动权的定义、三个要素。(识记)答: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
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
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
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8、公民劳动权立法的主要内容。(领会)答: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权、
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9、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保障措施。(领会)答:1、促进就业。我国促进就业法的
主要内容:(1)实行劳动预备制、(2)举办劳动服务企业、(3)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
(4)提供职业介绍服务。2、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形式:学徒培训法、技工学校
培训法、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法、职业教育与训练中心培训法。3、公正裁员的定义。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
和合理补偿。4、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明确了下列问题:(1)企业可以
依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职下,
并听取工会意见;(3)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
10、公民生存权和保障权的定义。(识记)答:生存权定义:生存权即维持人的
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生来就有
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关键词)保障权定义: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
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保障权产生于宪法时代,贝弗里
奇设计了—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
利国家之父”。
11、生存权与人权的关系。(识记)答: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12、保障权与宪法的关系。(识记)答:社会保障进入宪法:1945年《联合国宪
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所有公民作
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
13、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领会)答: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际立法和中国立法。
14、公民基本保障措施。(领会)答: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障、失业保障、工
伤保障、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特殊体保护的定义和法律制度。特殊体
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
15、简单应用:本节基本知识,理解公民劳动权和保障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表
现。
16、综合应用:本节基本理论,培养和树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可以用案
例进行测试。
第二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特征。(识记)答: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
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
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
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的主要特
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
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社会
保障法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
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社会
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
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
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征:(1)包括保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
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领会)答:包括劳工权益、劳动标准、协调
机制、工业民主等。
3、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答:劳动关系即用人单(识记)
位和职工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经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
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
劳动关系法制化的结果。社会保障关系即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经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
保障关系即上升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以,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的基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4、劳动关系的分类。(领会)答: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狭义劳动
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雇用劳动
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关系。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集
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政府部门劳动
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
进行分类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6、根据劳动关系
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主体,包括雇主、雇员和第三方。(领会)
6、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领会)答:包括参保关系、缴费关系、基金管理关系
和待遇支付关系。
7、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对人。(领会)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包括保障公民劳动权、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和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9、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答: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
要内容,包括公民权利保障、明确国家责任和公民角、鼓励社会伙伴参与、公
平与效率结合、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协调发展。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识记)答: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
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
义务。
1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定义。(识记)答: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法
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事人既
享有法定权利又承担法定义务。
12、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领会)
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
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
性。(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
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
基金的受托人。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
(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2)社会
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6、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社会保障法律
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
物和服务行为。
13、简单应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法律事实的基本
理论,分析现实劳动关系并举例说明。答: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
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
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
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
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
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社会
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
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
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改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2、社
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
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定义。(识记)答: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出来,即条、款、项。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领会)(简单应用)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
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在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中三者均缺一不可。(一)假定:
假定,即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二)处理: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包括
义务性行为规则、授权性行为规则和禁止性行为规则。(三)制裁:制裁,指对违
反法律规范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也称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由国家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决定,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违反劳动法律的制裁措施
包括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和六个要素。(领会)答: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1.赔
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六个要素:1.责任人。2.违
法行为。3.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6.无过错规定。前五个要
素必须同时具备。
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三要素。(领会)答:法律适用,即运用
法律规范协调和处理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作为一种专门活动
要求做到“准确适当地依法办事”。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1)适用于特殊的主
体。(2)专业权威性。(3)国家强制性。(4)程序性。(5)法律文书。三要素:空间
效力、时间效力和人效力。
5、综合运用:法律效力原理,通过案例练习区分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答:法
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指法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人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约
束力的有效性。1.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适用空间都是国家
领土,包括悬挂一国国旗的领域。劳动力国际流动趋势日益突出,解决该问题的
主要原则如下:(1)以服从雇主注册地国家劳动法律为主。(2)通过国际公约、多
边协议和双边协议规定合作与协调的原则与措施。2.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适
用时间从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开始,在法律颁布时公布;法律适用的终止其常见
方式是新法取代旧法,在颁布新法律时声明原法律失效,或由立法机构定期公布
法律失效的清理名单。3.法律对人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排除
了没有劳动关系的自雇人,如农民。
6、法律渊源的定义和类别。(识记)答:法律渊源即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渊
源和国内渊源。(一)国际渊源:国际渊源来自国际组织公约、建议书和国家间的
双边、多边国际协议,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国家间双边协议指两国之间
的协议。国家间多边协议指多国之间的协议。(二)国内渊源:国内渊源以国家立
法为主,分硬法和软法。国家立法包括认可法和制定法。硬法,即由国家权力(立
法)机关依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典(如劳动法、保险法)、单行法(如养老
保险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条例);由中央
行政机关的部委为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部颁规章);地
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令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软法,即权威部门的法律解释等。
(三)特殊的国际渊源: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是国际立法的特殊一例,即合作性
法令和命令性法令。命令性法令已经接近国内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7、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渊源的主要内容和结构。(领会)答:中国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例、行政规章、
各类地方法、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
8、简单应用:法律渊源知识,了解各层次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见6
9、综合应用:法律渊源理论,在实践中知道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何种法律。
第四章 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1、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不同历史阶段,工业革命、进步学说、工人运动。(识
记)答: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一)工业革命改变了社会结构。劳动法是工
业革命的产物。(二)进步学说的影响在进步学说和人权立法的影响下,人们提出
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主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
思想基础。(三)工人运动的兴起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和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资
产阶级政府开始改变统治策略和手段,制定改善下人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
法律。
2、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内容和覆盖范围的延伸,不同时期的主要特点,
劳动法的变革和发展趋势。(领会)
3、简单应用:用历史回顾方法分析不同时期劳动法的成果和特点。答:劳动法
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年)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和实施的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厂法,它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的诞生。
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1)劳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逐渐向女工
和全体工人延伸。(2)产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自然地充当了劳动立法的先头军。(3)
全部劳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4)发展缓慢,并有所反复。(二)劳动法的发展
(1913—1950年)1.劳动立法内容和覆盖范围向深层发展劳动法发展时期的主要
特点:(1)涉及工业民主的法律在多数工业国家被实践,它标志着劳动立法已由改
善工人劳动条件向改善工人社会地位的深层发展;(2)社会保险立法逐渐独立;(3)
劳动合同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立法范围;(4)劳动争议处理开始制度化。2.劳动
立法遇到挫折20世纪20—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空前的经济危机。第二
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法西斯国家,完全取消了工会的独立性和
工人的权利。1947年,美国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劳资关系法》。(三)劳动法
全面发展阶段(1951年—-20世纪70年代末)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20世纪70
年代,在工业化国家,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1)国家成为最大的雇主;(2)
欧洲国家普遍推行高工资、高福利政策;(3)新技术革命导致生产迅速发展,政府
和劳动者都敢于公开谈论人权;(4)出现了新的工业民主形式和劳动关系自治模
式。劳动立法在全面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1)各国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
和义务。(2)劳动立法开始覆盖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完
整。(4)劳动争议协商和司法制度健全。(5)建立了劳动执法监督。(6)世界范围内
形成劳动立法的共同原则。(四)劳动法变革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法在
此时期的主要特点是:(1)全球化问题与劳工问题成为需要并列考虑的问题;(2)
世界各国在劳动权利、就业促进、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创新性和局限性。(领会)答:中国第一部《劳
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执行。中国《劳动法》生效执行,标志着中国
劳动法制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
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局限性:这部《劳动法》产生
于中国经济转型期,必然带有转型期的特点,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
5、综合应用:用本章基本知识分析中国劳动法典的综合性、过渡性和统一性。
答:中国劳动法典的特点: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了劳动关系、职业培训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执法关系,所以,具有“大
劳动法”的特征。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其中一些条款还具有计划经济特
征的内容,所以,这部劳动法体现了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特点,是一部过渡性劳动
法。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中国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的法
典。
6、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不同历史阶段,家庭保障衰退、社区互助兴起、
国家福利保障立法、社会保障立法改革。(识记)答:(一)家庭保障衰退家庭保
障的主要特征:(1)假定社会条件不变,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
备灾患之需;(2)由大家庭对其成员的收人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障责任;
(3)老年人控制财产;(4)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基石;(5)不稳
定性,一旦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子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障机制的瓦解。传
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受到冲击。具体表现如下:(1)在经济方面,农业人口下
降,青年人开始离乡进城市就业和安家。(2)在政治方面,某些利益集团要求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3)在社会文化方面,人口流动增加和受教育程度差距拉大产生了
代际间距离。(4)在法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使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
赡养老人的手段产生了危机。(5)在人口方面,出生率下降,人口向老龄化发展。
(二)社区互助兴起社区互助是抵御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三)
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即针对国家福利保障制度的立法。国家福
利保障制度,即由国家筹集资金、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总之,是以国家责任为
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五种不同类型的保障立法,其国家责任和角不同,包括
国家福利、现收现付、混合福利、公积金和私营养老金。(四)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下列特点:(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与国民经济
发展相适应;(2)强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
建的多支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督,
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规范现收现付向完
全积累或部分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
分配与协调。
7、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为什么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德国颁布
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领会)答:
1.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601年英国的伊丽
莎白、《济贫法》和18世纪的友谊社。2.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1883
年,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颁布了《雇员医疗保险法》。为什么是德国政府第一个建
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威廉姆森和潘培尔用历史分析法回答了这个问题。(1)英国是
工业改革的领袖,统治者很自信,工人运动不像德国那么剧烈;(2)英国不像德国
那样刚刚经过改朝换代,政府不需要以建立养老金制度作为整合各个利益集团的
手段;(3)友谊社和私人保险制度在英国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对社会保险制度产
生了抵制作用。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
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1)提出了社会保
障概念;(2)接受了政府介入社会福利事业的选择;(3)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项原
则。为什么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不同于欧洲国家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其原因有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经过20世纪20年代
的经济危机,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用。
8、社会风险和《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价值。(领会)答:1952年《社
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颁布实施以后,为多数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所
接受。公约关于社会风险的规定成为全世界的共识,逐渐被写进各国宪法,形成
了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具体责任。由于履行条件所限,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
9、简单应用:历史回顾方法,分析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和现状。中国社会
保障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两个阶段。(一)劳动保险立法《条
例》覆盖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风险。《条例》具有如下特征:(1)
强调对工业部门劳动者的保护;(2)实行工会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体
制;(3)建立了“四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二)社会保障立法《待业保
险暂行规定》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重新开始在企业外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立法在中国得以发展。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社会保
障原则《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
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
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2.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
第9章用7个条款描述中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即国家发展社会保
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
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
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3.20世纪90
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至2004年,我国尚没有颁布综合性式《社会保障法》或
《社会保险法》。4.一系列政策成功的政策运作实践是立法假定的重要基础。(三)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分析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
社会保障法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立法相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具有一
定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必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1)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特别是
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2)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相应的税收和收
费体系至今未得到完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十分有限。(3)无法可依和有
法不依阻碍社会保障改革的深人发展。(4)地方立法混乱。2.立法体系不健全,
且层次低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人大立法少、行政规章多,缺乏基本法、立法
层次低,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3.适用
范围小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将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
保障功能。4.社会保障法制缺位。
10、综合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分析《贝弗里奇报告》的六点建议。答:《贝弗
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六项原则:(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2)建立
统一的缴费率;(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4)
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
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的受益者区别对待。
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
父”。
第二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契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1、合同的一般特征。(识记)答: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之
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法律特
征如下:(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平等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即要约
与承诺;(3)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4)取得完全一致,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本要
求。
2、劳动合同的特点。(识记)答: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用人单位和个体
劳动者之间的契约;(2)建立劳动关系是唯一的法律事实;(3)规定劳动关系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的个性化补充;(4)其内容具有不完善
性和潜在性,需要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修正和完善。
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种类。(领会)答: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内容和商定内
容。劳动合同的种类1.不同形式的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形式包括:(1)口头劳动
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书面劳动合同,
是要式合同,即依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不同期限的合同。合
同期限包括,(1)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所需时间为
合同期限。3.不同就业方式劳动合同。不同就业方式的劳动合同,包括:(1)全
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2)全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动合同。(3)季节劳动合同。
(4)借用和派遣劳动合同。4.不同身份的合同。不同身份的劳动合同,是依据不
同国情产生的劳动合同种类。(1)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2)公共部门与私
营部门劳动合同。(3)学徒劳动合同与学生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识记)答: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
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5、劳动合同生效。(识记)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6、变更劳动合同。(识记)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
动合同主体不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
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则有例外。
7、解除劳动合同。(识记)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发生引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8、终止劳动合同。(识记)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
为完成某一具体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则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9、亲自履行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得法律责任,如经济责
任、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领会)答: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
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
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
列原则:(1)亲自履行,即由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和直接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2)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以保证依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得以实现,进而保证企业生
产正常有效地进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刑事
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触犯了国家刑律,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的责任。经济责任,是指经济赔偿责任。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当酌情而定,
不是足额赔偿;经济责任包括因非法用工连带产生的经济赔偿。
10、简单应用:劳动合同知识,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现实意义。
11、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商定条款的内容。(识记)答: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内
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
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商定条款的内容:1试用期;2保守商业保密;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4特殊工
作条件。
12、劳动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实质和实践意义。(领会)答:劳动合同的法定条
款。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也称必备条款,指依法产生的,在合同书中必须具有
明确意思表示的内容。包括如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
动合同法律关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界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即:无固
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
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和绩效考核是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必要环节。定岗
是基于劳动者的岗位发生的工作数量、质量和责任的要求。工作任务一般基于工
作岗位产生。考核即岗位绩效考核。(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主要是指在工作地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提供劳动保护设施,预防生产事故
和职业病,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
合同的核心条款,依当事人协商而定,包括集体协商和个人的协商。(五)劳动纪
律。劳动纪律,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操作规则和行为规则。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是劳
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
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
同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即经济赔偿责
任。连带赔偿责任,即根据民法连带之债的原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
动合伺的劳动者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责
任,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标准法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究的责任。刑事责任,
即违反劳动法规定,同时触犯刑律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劳动合同商
定条款,也称补充条款,指依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产生的合同条款。主要包
括如下内容:(一) 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保守商业保密:商
业秘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和信息等;二是经营秘密,技术
转让和市场信息等。(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
保险。(四)特殊工作条件:特殊工作条件指用人单位依法为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
委员的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
13、简单应用:劳动合同知识,掌握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践
意义。答:劳动合同的内容即通过合同条款表述出来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1.用人单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
位要求和考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划,实施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
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董事制度等。2.劳动
者权利:劳动者有权提出择业择岗要求,参与薪酬计划的制定和生产经营管理,
提出个人薪酬和劳动条件要求,要求单位提供和分享必要的信息等;担任员工董
事和工会委员工作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
务。1.用人单位义务:(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
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3)保障权利义务。2.劳动者义务:
(1)劳动给付义务。(2)忠实义务。
14、综合应用: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深刻理解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法律功能,以强烈的法律意识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答: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和确认双方主体资格,需要做
好以下两项工作,即签名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一)
劳动合同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即表示对劳动关系对方的信任和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则的承认,对自
己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承诺。(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
止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意义: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一般条件和
程序均已经作出规定,留给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在法定条件之外,约定双方都可以
接受的条件。
第六章 集体协议
1、集体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法律基石。(识记)答: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
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
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
2、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包括对抗性集体谈判和非对抗性集体谈判。(领会)
答:基于对立统一原理建立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始终是劳动关系和劳
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两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工业民主机制)开始
并行发展:(1)基于对立统一原理运行的传统的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2)基于合
作原则运行的现代非对抗性协商机制。(一)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对抗性集体谈
判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体,通过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
寻求妥协和统一的过程和制度。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被强化,即雇
主利润最大化和雇员待遇最大化。(二)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非对抗性集体协
商机制,即雇主和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体,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
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
性被淡化,即企业生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高利益。所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
和集体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核心内容。
3、简单应用: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理解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和职工参
与企业管理的意义。
4、集体谈判/协商的定义、内容、参加主体。(识记)答:(一)定义:集体谈判
/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
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二)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
(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即具有谈判/协商主体资格的人和组织。
5、集体谈判/协商的组织和运作机制、协议程序、与政府的关系。(领会)答:
谈判机构: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和常设机构。特设机构是临
时性的。谈判模式:集体谈判/协商模式包括:(1)适用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全国性
谈判;(2)适用于某个部门的部门谈判或行业谈判;(3)单个雇主谈判。谈判程序
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谈判的提出和资格的认定。(2)组织谈判机构,进人谈
判准备阶段,议定谈判议题;双方都准备了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3)依双方共同
订立的规则和日程,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地位不断调整谈判
策略。(4)签订集体协议。与政府的关系: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政府具有多重
角,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法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
的雇用者。因此,政府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1.公共政
策的影响: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
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做法,有的甚至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工业民主的形式写
进法律条文。政府的经济政策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2.介人谈判/协商过程:政
府介入该过程时有两个角,即公共部门雇主的角和集体谈判/协商立法者的
角。政府立法解决集体谈判/协商程序问题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制定严格的法
律规范集体谈判/协商的行为;二是制定法律原则。
6、简单应用:集体谈判/协商基本知识,理解中国《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
容。答:《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1.定义: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
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
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2.集体协议的订立:集体协商会议应当
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
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
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制裁方式;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
他内容。4.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
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
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中国,有两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即工会和职工代
表大会。5.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
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
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6.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
止: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
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变
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
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
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续订:集体合同或
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7.集体合同审查任何一方:审查事项如下:(1)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
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
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作出审查意见的
时间。
7、集体协议的定义和分类。(识记)答: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
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
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集体协议的分类:(1)纲领合同与特别合同。(2)一揽子合
同与专门合同。 (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4)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同。
8、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领会)答: (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
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
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
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集体协议的约定。(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
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
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9、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领会)答:集体协议的效力即集体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涉及其适用的人、地点和时间。合法有效的集体协议,一经
订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内部和外部,该
协议可以是劳动关系仲裁和裁决的依据。1.时间效力: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
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
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
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
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3.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
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10、简单应用:集体协议基本原理,掌握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协议管理的基本要
求。答: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
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
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
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
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
集体协议的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机构对集体协议进行的审查、监督和争议调处,
以保证集体协议得到履行的行为。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进行劳动
法制教育,提高雇主、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
情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4)协调处理在
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即
集体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集体协议规定义务时,依法依协议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11、综合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中国集体协议制度的实践意
义和发展趋势。
第七章 社会合作协议
1、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的定义、性质和特征。(识记)答:一、社会对话。
(一)定义:社会对话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定义。广义社会对话是指不同社会体就
特定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合作协议的社会治理机制。广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
特征:(1)参与对话的主体是不同社会体;(2)对话主题是参与体共同关心的
问题;(3)对话主体之间地位平等;(4)社会对话目标是在参与体之间达成共识,
并签订合作协议;(5)社会对话是一种民主的社会治理机制。狭义社会对话是指国
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协商机制,即在政府、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
进行信息分享与民主协商的制度安排。狭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对话
的主体是政府、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2)对话主体是发生在劳动关系领
域的,涉及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利益的当前问题;(3)对话主体地位平等;(4)
社会对话目标是在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5)社会对话是劳动关系领域的民主治理机制。二、社会合作协议。(一)定义:社
会合作协议是指社会对话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即社会对话的有效
结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社会合作协议,是指在政府、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
就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达成的二致意见,即三方协商的有效结果。(二) 社会
合作协议的性质:社会合作协议即社会契约,属于实惠范畴。 具有如下特征:(1)
多主体。(2)内容广泛。(3)社会合作协议依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履行,
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三)医疗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是典型
的社会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主体甲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为定点医院山和定点药店;(2)合同内容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水平和结
算方式等;(3)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医疗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主
体多样性。(2)合同规范对象多样性。(3)医疗保险合同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
社会合同。(4)医疗保险合同由一系列合同组成,是协调医疗保险经办和医疗服务
提供二者关系的社会契约,这是一个机制问题。
2、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产生的社会背景、现实意义。(领会)答:社会对话
和社会合作协议是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是公民社会的产物。公共管理不同于
政府管理,需要公民参与和认同,存在政府、市场和自治组织三个权威部门。基
于下列三个条件社会对话与合作机制得以发展:(1)广义劳动关系,即有政府介入
的劳动关系;(2)三方相互依赖性;(3)劳动关系弹性化。
3、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进行社会对话和签订社会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和
操作程序。
4、综合应用:本节知识,理解进行社会对话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社会价值。
5、三方协商的定义和协商的基本内容。(识记)答: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
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
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该制
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
等; (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
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就业。(2)劳动报酬。(3)劳动安全卫生。(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社会保险。(6)职业培训。(7)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8)职工民主管理。(9)
劳动争议处理。
6、运行三方协商机制的基本原则。(领会)答: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
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
(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的原则。
7、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领
会)答:该公约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按照有效的协商程序,处理国
际劳工组织和国家之间有关劳工标准的事物,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共同制定经济
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创造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发展团结的社会秩序的新
思想,即“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协商”原则。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
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社会伙伴、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
的新机制应运而生。
8、综合运用:本章知识,深刻理解中国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重大意义。
答: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季度性召开国家级三方会议,劳动部、总工会和企业
联合会联合开展三方机制建设检查,联合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等。很快就在全
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机制。将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
列人政府实事工程。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对策:(一)转变观念,达成共识(二)完
善立法,健全制度(三)加强培训,准备人才
第三篇 劳工标准 第八章 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
1、最低工资的定义,特征。(识记)答:最低工资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劳动报
酬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标准、周标准和月标准。中国实行月标准,
英国实行周标准,美国实行小时标准。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员事实
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
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2、制定最低工资的社会因素。(识记)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包括物价水平、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识记)答:现代意义的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即通过国家法
律,强制雇主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保持在某一限额以上,使之满足员工最低生活
需要。
4、最低工资法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领会)答:最低工资法即国家规定最低
工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低工资立法是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最低收入的
法律制度,属于劳动力市场的政府管制。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员事
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一定量的劳动,就有
权得到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5、简单应用:最低工资理论,如制定最低工资的社会因素,分析最低工资对职
工个人、企业、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答:看2《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
年12月3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确定和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的因素:(1)职工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
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
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
费;(3)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
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第11条规定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
金。
6、薪酬的定义、内容体系。(识记)答:薪酬是员工劳动和贡献的全部合法补偿。
薪酬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内容体系:1.当期工资。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工
资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2.员工福利。广义员工福利计
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1)法定福利;(2)企业员工福利;(3)股权计划,主要
用于经理人员和资深老员工。
7、当期分配。(识记)答:当期支付即指按照当前承诺时间支付的工资,一般包
括年内支付的工资、津贴、奖励和红利。
8、延期分配。(识记)答:延期支付指按照预期承诺条件支付的福利和其他权益,
包括社会福利、员工福利和员工股权期权计划支付的福利待遇和员工股权分项计
划兑现权益。
9、薪酬基本理论、法律规定。(领会)答:(一)定义:薪酬法是调整薪酬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一揽子薪酬计划中有三类分配,即当期工资、员工福利和
股权期权。(二)薪酬法的基本原则:薪酬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按劳分配和按
要素分配,鼓励竞争;(2)非歧视待遇,促进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3)保护劳动
者获得基本收入的权利。(三)薪酬法的主要内容:1.薪酬决定。薪酬决定即薪酬
的计发办法和决定机制。薪酬决定是保障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一个环节。2.薪酬给
付。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
则:(1)平等给付。(2)紧急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直接支付。(5)延长
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付。(8)税/费处理。延期支付的
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
一种既定受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
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对
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3.薪酬保障。薪酬保
障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三个环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薪酬处理不受
干涉。(2)不得扣除。(3)扣除工资的限制。(4)法定假日支付。(5)破产程序中的
工资优先权。(6)薪酬争议的诉权保护。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
或司法清理时,职工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我
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
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
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简单应用:薪酬知识,理解“一揽子薪酬计划”的现实意义。答:从工资到
薪酬的概念变化具有时代特征。(1)从工资法向薪酬法转变,使传统的工资保障劳
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综合性收入保障延伸。(2)引起企业分配制度变革,为员工参与
企业利润分配提供制度空间和法律保护。(3)引起企业劳动关系的变革,密切劳资
关系,形成现代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
11、综合应用:薪酬理论,掌握制定、运用和管理“一揽子薪酬计划”的基本知
识、基本能力、面对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办法。答:通常将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
付的分配方案称作一揽子薪酬计划。
12、工资协商定义。(识记)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
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律行为。
13、工资协议定义。(识记)答: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的专项集体合
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4、工资协商基本原则、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协商主体。(领会)答:(一)基
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原则。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
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
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
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
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
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
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
首席代表。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
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
有保守企业商品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
骗等行为。
15、简单应用:工资协商法律知识,掌握工资协商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答:协
商程序。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
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于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
集体协商。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
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
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16、综合应用:工资协商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工资协商运作机制、操
作程序,并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1、劳动保护的广义定义、狭义定义。(识记)答:劳动保护包括狭义和广义定义。
狭义定义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广义定义还包括工作时间限制和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识记)答: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
(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
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3、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
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会)答:劳动安全
与卫生法。(一)定义: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
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
根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
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维护生产设备的法律规
范。这类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1)技术措施;(2)组织措施。(三)劳动卫生
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即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的
法律规范。职业危害的种类主要有三项:(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2)生产管理中
的危害;(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制度,即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
门、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卫生监察制度;(6)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制度。1.伤
亡事故的分类。企业伤亡事故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类:(1)按伤害原因。可分为
2类:即因工伤亡;非因工伤亡。(2)按伤害而休息天数可分为3类:轻伤;重伤;
死亡。(3)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4类:即轻伤;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
大死亡事故。(4)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伤害、起重伤害、
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
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5)按伤害分
析原理可分为6类:即受伤部位、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
安全行为。2.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
业负责人.重大伤亡事故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国务院有关部
门。3.伤亡事故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
和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
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伤亡事故处理制度。处理结果可能有以
下几种情况:(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
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
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
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工作
步骤和法律要求。
5、劳动时间的定义、具有特定含义的劳动时间。(识记)答:劳动时间,即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时间。劳动时间以小时、天、周、月、季和年为单位
进行计算。劳动时间包括以下具有特定含义的时间:(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
需要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2)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3)
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4)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
间;(5)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6)因公外出的
时间。
6、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缩短工
作时间,各类带薪休假制度、中国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领会)答:劳动时间
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时间的分类包括:(1)标准工作
时间;(2)缩短工作时间;(3)计件工作时间;(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5)不定时
工作时间;(6)其他形式。(二)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
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加班和加点。(三)休息和休假制度。休息和休假
即法定带薪休息和休假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是实施论证休息权的法律手段。其
种类包括: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周公
休日。(4)法定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就
以下劳动时间问题进行协商:(1)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
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2)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
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3)其他假期。
7、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依法安排企业生产时间和个人工作和休息时间的
法律要求和基本规律。
8,特殊保护法定义、主要特征。(识记)答:殊保护法即时特殊劳动者体实施
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殊保护法的主要特征:(1)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体,
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2)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
权利受到限制。
9、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领会)答:其特征如下:(1)保护对象为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女职工;(2)提供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3)保护内容
涉及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和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平等获得职业培训和特殊培训、
特殊福利待遇等;(4)基于生理健康需要限制女职工的部分劳动权利。中国女职工
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1)
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护;(2)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1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领会)答:我国未成年工的法律定义,是为
具备就业年龄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未成年工特
殊保护法律特征如下:(1)保护对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2)提供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特殊培训和教育、
特殊福利待遇等;(4)基于生理和心理成长需要限制未成年下的部分劳动权利。
11、简单应用:本节知识,理解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三类养老保障模式的不同特点,包括家庭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障、社会养
老保障。(识记)答:(一)家庭养老保障.其主要特征:(1)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
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年老之需;(2)老年人控制财产,对大家庭收入和风险进行
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险责任;(3)忠孝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险传统的道德基石;
(4)保险系数低,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儿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险机制瓦
解。(二)国家养老保障.国家养老保障指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计划,也称正规养
老保险。1889年,德国首先颁布和实施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正
规养老保障制度的开端。三种类型:主动型,如德国;中性型,如英国;被动型,
如美国。(三)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指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和
多种方式经营的养老保险,也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国
家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储蓄。
2、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覆盖范围、行政管理和
账户管理、受益人的资格要求、养老金支付(待遇确定、缴费确定)、信息披露、
争议处理。(领会)答: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立法要明确其立法原则
和目标。这一法律的目标是:(1)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2)
内容覆盖老年和病残两个风险;(3)劳动者养老金水平稳定并随劳动者收入改善而
提高。养老保险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
(2)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受益人资格和待遇支付方
法;(5)基金管理和受托人制度; (6)信息披露和工作程序; (7)养老保险争议和
处理程序。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主要有两类:(1)预先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
(2)预先不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养老保险争议指因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支付引
起的纠纷,通常表现为雇主拖欠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数据不实或养老金支付
数额不足等引起的争议;也可能由于受益人伪造信息冒领养老金或信息沟通不到
位引起争议。养老保险争议处理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主要处理程序包括专业仲
裁委员会裁决和法院判决。
3、简单应用:筹集资金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理,分析现收现付制、积累制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答: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即用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费
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具有代际扶
养关系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以两代
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
筹账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均等待遇;
(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如5:1),遇到人口老龄化时将可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
政支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水平。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
括两类:一是通过当期税收和财政预算供款举办国家养老保险计划;二是通过雇
主和雇员缴费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的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1.国家养
老保险立法:英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发源地。2.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德国是
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源地。3.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遇到的挑战:各国政府纷纷
开始进行制度改革和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主要措施包括:(1)改变筹资方式;(2)
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退休年龄;(4)缩小支付范围(严格规定受益人资格)等。
积累式养老保险即通过预先储蓄和投资运营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即
规范这类包括储蓄和投资的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积累式养老保险法
具有如下特征:(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
金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和成
本相对较高。(2)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记录。(3)缴费确定待
遇或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lump sum)养老金。积累式计划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一定
的适应能力,但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责任和风险被提高,对政府的依赖性相
对小。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是通过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建立的
公共养老金计划;二是通过个人缴费建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1.积累式公共养老
金计划立法。新加坡第一个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由政府直接管制,公积金利率由政府决定;(2)由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
(3)建立完全积累制度;(4)为参保雇员设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在55岁以前的个人
账户一分为三:(1)普通账户;(2)保健账户;(3)特别账户。2.私营养老金计划
立法。智利第一个建立私营养老金计划。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是:(1)
雇员个人进行养老储蓄;(2)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3)参保雇员从经过批准
的数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一个,委托其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4)依法建立
和不断完善规范、发达的养老金市场。
4、综合应用:国家经验,论述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内容、结构和发展趋势。
答: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一)问题的提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
单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单一积累制度的投资风险都面临严峻挑战。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关键词)。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
即:(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如国民年金;(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立法;(3)
个人养老储蓄立法。
5、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本原则、覆盖范围、
筹资办法、费基与费率、财产权利、收益资格、养老金支付。(识记)中国养老
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答: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渊
源及现状:中国尚无一部独立的养老保险立法。(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下列要素组成:1.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部分
积累、社会统筹(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覆盖范围包括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3.三方筹资即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依法
承担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国家在基金支付能力不
足时给予必要补贴。4.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费率: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8%。5.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按本人
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6.财产权利的规定。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属于全体缴
费人共同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7.受益人资格的
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50~60岁,连续缴费15年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不足15
年者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8.养老金按月支
付。基础养老金来自社会统筹,养老金替代率是当地平均工资的20%~30%,个人
养老金来自个人账户,是全部积累额的1/120。支付养老金的水平是地方社会平
均工资的60%以上。1999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管理原则如下:(1)养老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实行
统一管理。(2)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和职工。(3)缴费单位自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费。(4)养老保险
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汇总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经办机构
应当建立缴费档案,妥善保存缴费记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
缴费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6)
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7)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
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养老金的发放。
6、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意义。(领会)
7、新老制度过渡政策,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采取过渡措施”。(领
会)
8、简单应用:根据费基与费率的知识,掌握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方法。养老金
支付的计算方法。
9、综合应用:分析中国养老保险滞后的不利影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下列
问题:(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层次单一;(3)权利和利益受身份限制,
不能实现平等给付;(4)养老保险缴费率缺乏科学依据;(5)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
市场适应性;(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7)多头交叉管理。国家
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覆盖范围窄;(2)财务可持续性差,存在
较严重的收支差额;(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4)养老保险立法缺位。《企业年金试
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课后3)答:(1)规
定举办年金计划的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通过集体
协商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制定企业年金章程与方案。(3)企业和职工共同缴
费,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4)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任何经办机构不得用企业
年金资产抵押自己的债务;个人账户资产属于参保个人所有,可以携带和继承。 (5)
养老基金由企业(行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6)实行市场
化管理,根据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8)
建立和完善监督监管制度。
第十一章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健康定义。(识记)答:健康是疾病和虚弱的反义词,即良好的身心适应状态。
健康保障即抵御疾病风险和保障公民健康的制度安排。公民健康保障的主要模式
有哪些?答:国家保健服务模式、社会医疗救助模式、医疗保险模式。
2、社会医疗救助。(领会)答:社会医疗救助及国家对特定困难人提供基本医
疗救治的制度安排。社会医疗救助法是各国疾病风险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和当年财政支出;(2)救助对
象是达到法定标准的特困体;(3)救助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被救助者
提供免费医疗服务;(4)医疗救助提供最低水平的医疗救治。
3、国家保健服务。(领会)答:国家保健服务是全民保障制度安排的最高阶段,
法律特征如下:(1)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2)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
与合法居住的居民。(3)保健水平通常是有所限制。(4)保健方法主要是政府举办
公立医院和雇用医生向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通过实施财政预算管
理来实现医疗保障费用的收支平衡。
4、医疗保险。(领会)答:医疗保险是基于参保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第
三方管理基金并支付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分担疾病费用的制度安排。医疗保
险包括两种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1.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
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建立公共基金,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它充分
体现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的原则。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雇主
和雇员共同筹集资金。(2)雇主和雇员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保费。(3)由公
共组织按照非营利的方式进行管理。(4)提供有限的医疗服务。(5)由于第三方支
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多。2.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
建立公共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医疗保险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出
资或双方缴费建立公共基金。(2)经办机构包括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3)提供
有限的医疗服务。(4)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高。
5、储蓄医疗。(领会)答:自我健康保障即医疗风险储蓄,包括强制性储蓄计划
和自愿储蓄计划、雇主储蓄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和
雇员缴费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2)由政府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3)建立个
人账户,个人可以依法购买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以支付特殊项目的医疗费用。(4)
由个人决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没有第三付费方,道德风险较低。(5)退休人员
不再缴费,依靠在职期间储蓄支付医疗费用。(6)政府对穷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医疗
补助。
6、医疗保险立法宗旨和目标、调整对象、筹集资金、待遇支付方法。(识记)答:
医疗保险法的主要特征:(1)医疗保险关系即医、患、保三方关系。(2)第三方付
费。(3)强制参保以最大限度地坚持社会互济原则。(4)特别强调医疗服务的方便
性和可及性。医疗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公民健康保障的手段。因为:(1)很多公民不
理智,健康时不愿为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进行储蓄。(2)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法
的主要内容医疗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其立法宗旨和目标。医疗保险立法要对下列
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
(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定;(5)医疗服务项目;(6)
医疗费用结算;(7)医疗保险合同即医疗机构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
务关系的合同;(8)待遇支付即病假津贴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9)信息披露和交流程序;(10)医疗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制定医疗保险目录的意
义在于“控制医疗成本,以保障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7、医疗保险合同。(领会)答:1、医疗保险合同定义(关键词)。根据国务院《医
改决定》的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
规定医疗服务水平和付费方法。2、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方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3、医疗保险合同的主
要内容。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定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质量、期
限和付费标准及方法,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合同期限
为1年。医疗保险涉及多方社会主体,需要建立社会基金和社会契约机制,医疗
保险合同是运作社会医疗制度的核心机制。
8、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定义。(识记)答:社会统筹即建立在地市级由
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即以个人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储蓄。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9、中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领会)答:1.“广覆盖”和“低水平”的
立法原则;“广覆盖”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医疗保险。
“低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
应。2.建立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0、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领会)答:1、《医改决定》规定,国家建立基本
医疗保险。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为职工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用以支付最高支付额以上的医疗费。3、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
险。
11、简单应用:国务院《医改决定》的主要内容,描述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
特点和制度框架。答:国务院《医改决定》的主要内容。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
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筹集资金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6%,个人2%。3.记账方
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4.待遇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5.基金管理。健全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6.医药目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7.定点和
合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8.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了提高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12、综合应用:本章知识,描述医、患、保三方关系及医疗保险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失业、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法的定义。(识记)答:失业即指劳动者因非本人
意愿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失业分为全部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长期
失业等。失业保险是指抵制失业风险的制度安排。失业保险法是规范失业保险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失业保险:克服失业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三个历史
阶段,即个人保障、雇主保障和社会保障。(1)个人保障即由失业者个人和家庭承
担失业后果;(2)雇主保障即通过雇主提供辞退补偿金的方式减少失业人员经济损
失的制度安排;(3)社会保障即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向失业人员提供有限的生活补
助和再就业服务。
2、失业保险法的特征。(领会)答:(1)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2)失业保险与
就业促进相结合,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3)失业人员的资格
需要认定,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是有期限的。
3、建立和支付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识记)答:(1)对自愿失业和不愿再就业
的人不再支付失业救济;(2)对非自愿失业并愿意再就业的人不仅支付生活救济
金,而且提供再就业服务。
4、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领会)答: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5、筹集资金的基本来源。(领会)答:失业保险的一大设计原则是:失业保险基
金由雇主雇员缴费,政府补贴。主要存在四种情况:雇主雇员责任制、雇主政府
责任制、雇员政府责任制和政府责任制。
6、简单应用: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水平和支付期限的规定。答:待
遇支付。1.支付条件:支付条件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
件,失业救济并不覆盖全体失业者。主要条件包括:(1)失业者处于就业年龄;(2)
非自愿失业;(3)失业前工作过一定的工作时日;(4)具有就业能力,正在寻工
作;(5)已经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6)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法定的时限。
2.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1)失
业救济是给予失业者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2)失业救助是失业救
济给付期结束后,对未能到工作的失业者给予的救济,有些国家给予最低生活
救助,或者提前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3)补充失业津贴是对失业者进行严格的家
庭经济情况审查后,针对被抚养人的数额、年龄和健康状况给予的补充津贴;有
些国家根据再就业训练的需要给予补充津贴。失业津贴的给付形式有三类:(1)
按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2)按绝对金额每日给付;(3)按日绝对额加日工
资一定比例给付。3.给付期限:失业救济的给付期限,即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
失业救济给付的等待期,即从失业到领取救济之前的时间。
7、待业、失业、下岗的定义。(识记)
8、中国失业保险立法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的发展。(领会)答:在计划经济体
制下,国家对劳动力安置采取了“统包统配”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从
而使失业成为隐性问题。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主要内容为:(1)扩大了失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改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
法,由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改为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0%~
150%计发;(3)增加了救济内容,突出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的结合。1999年1
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待业”明确改为“失
业”。
《条例》的社会意义是:(1)为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2)为
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3)是完善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一
次突破;(4)为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9、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领会)答:(一)基本原则。《条例》规
定了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广覆盖、低水平;政府责任和社会统筹;
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与权利义务对等;失业救助与促进就业。(二)覆盖范围。《条
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资金筹集。《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用人单位和职
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四)待遇支付。1.支
付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
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农民合同制工
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
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2.申领和支付。失业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
机构备案。个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由本人到该经办机构填写“失业
保险金申领表”。3.支付水平。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
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金和就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费用。失业保险的标准按照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五)行政管理。失业保
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
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六)促进就业。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
介绍。
10、简单应用:中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水平和
支付期限的规定。
11、综合应用:了解失业保险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责和流程。答:失业保险工作由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
个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实
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流程:1、经办机构应当建
立缴费档案,妥善保管缴费纪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2、缴费
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3、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纪录。在劳
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职工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在7日
内转移档案和将失业者名单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让失业者知晓法律和政策
赋予他们的权利。
12、综合应用:了解促进就业的措施和要求。答: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
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此外,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拨款建立各类专项促进就业基金。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
第十三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职业伤害的内容。(识记)答:职业伤害是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
济损失,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
的职业病。
2、工伤保障的定义和工伤保险立法的主要特征。(识记)答:工伤保障指抵制职
业伤害风险的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抵制职业
伤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法即规范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
(领会)(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制度;
(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3)职业伤害保险的
受益人首先是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工伤保
险待遇的资格;(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
依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分级承担。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领
会)(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2)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基本原则的演变。(领会)答: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
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
标准、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
职工康复相结合。1.雇主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
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
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3)
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
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2.无条件赔偿。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
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
服务待遇。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公平给付。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4、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缴费规定。(识记)答:覆盖范围: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左右,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
定费率。
5、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领会)答: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
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生活自
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监督与行政管理、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应用)答:工伤
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
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2.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遗属抚恤金。职工
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工伤待遇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责任变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
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3)进行
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
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定期公
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工
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争
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
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
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
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
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有异议的。
第十四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1、住房保障的定义。(识记)答:住房保障即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中、
低和无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住房保障法律定义和法律特征。(识记)答:住房保障法是调整住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住房保障法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对象涉及政府住房政策、
市场中介职能和公民居住权等社会关系;(2)公民住房保障包括低价售房、低价租
房,不包括单位公用住房和福利住房;(3)住房保障通常与公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
关联。
3、住房保障有四种类型,即商品化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福利兼商
品住房保障、福利住房保障。(领会)答:1.商品化住房保障。商品化住房保障,
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程度较高。主要特点是:(1)利用金融机制和运用抵押
贷款方式进行住房建设,通过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实现住房保障;居民可以从金融
机构得到相当于房价50%以上的住房信贷。(2)给买房者以优惠,包括降低贷款
利率和对用来还本付息的个人收入免征所得税。(3)向低收人家庭提供福利贷款、
住房津贴,并允许租住低租金的公共住房。2.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
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有,商品化和福利化并重。主要特点: (1)国家在发
展住宅商品化同时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2)政府将原来住宅
建设投资用于补助和鼓励居民购房。3.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福利兼商品住房保
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进行低租分配。主要特点:(1)国家发展公房建设;(2)
制定统一的分配住房政策;(3)实行低租原则;(4)由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分配。具
体措施:(1)鼓励私人建房、买房,推行住宅私有化;(2)积极发展合作建房;(3)
提高租金;(4)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渐实现市场化的分配机制。4.福利住房保
障。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有,把住房作为福利进行分配。主要特点:
(1)国家投资建设公房;(2)住房规划高度统一;(3)实行低租或免租政策;(4)国
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住房分配制度。
4、简单应用:本节基本知识,分析发展住宅经济、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经济持
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关系。
5、中国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定义和主要特点。(识记)
答: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住房资源,适度满足居民需要。”
住房改革的主要内容:1、加快租金制度的改革,使住房消费支出约占双职工家庭
平均工资的15%左右。2、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关键词)住房
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
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
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6、改革前住房保障的主要特点和弊端。(领会)答:实践证明,改革前住房保障
制度弊端很多,不能解决住房资源开发和满足居民需要的矛盾。(1)排斥市场机制。
(2)低租金刺激了不正常的住房需求膨胀,扩大了供需矛盾。(3)住房消费比例过
低,居民消费结构不合理。(4)房价高、工资低,加大了经济体制转轨的难度。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建设,包括覆盖范围、管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使用。(领会)答:(一)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
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用人单位和职
工本人按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2)缴存住
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
定标准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二)住房公积
金制度建设。1.覆盖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
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
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
监督的原则。3.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1)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
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5.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
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法律责任。单
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单位逾期不缴
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5逾期仍不缴存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简单应用:在生活中,实际操作建立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答:住
房公积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9、综合应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意义。答:发展住宅经济与住房保障制度相
结合,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最佳选择
第十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1、最低生活标准的定义、法律特征。(识记)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
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
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
“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
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识记)答:最低生活保障即帮助贫困线以下家庭达到
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3、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定义。(识记)答:最低生活保障法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领会)答: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包括:
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四种。
5、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宗旨、资金来源、行政管理。(领
会)答: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和目标、最低生
活保障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最低生活保
障立法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贫困包含两层意思:(1)由于资源匮乏而
使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2)贫困即缺乏资源、能力和机会。贫困包括绝对
贫困和相对贫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最低生活需
求;保障水平不能过高。(2)普遍性。(3)建立法制。(4)维护接受救济者的人格尊
严。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
人员。(2)资金来源和行政管理组织。(3)受益人资格审查和待遇支付方法。(4)
信息披露和工作程序。
6、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覆盖范围、资格要求、待遇标准。(识记)答: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一)新贫困问题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立法(课后2)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加强了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建设。上海市率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9年9月,
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规的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以取代传统的“五保户”制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主要内
容(课后2)(一)覆盖范围。《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
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
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平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
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确定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操作过程,有如下三步:(1)统计。(2)科学测算。(3)合理确定标准。
(三)资金来源。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全部由财政负担。2001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强
调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
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四)
待遇支付。《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
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
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管理与监督。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7、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社会意义。(领会)答:激烈的经济变
革和社会变迁也有负面影响,部分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如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和企业转制过程中辞退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的问题。
8、简单应用:最低生活标准,分析家庭收入状况和分类。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
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9、简单应用: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见6
10、简单应用:决定最低生活标准适用的方法。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
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在具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国
各地采用的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
11、熟练应用:申领和审批“低保”家庭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则和程序。答:
《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
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
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我国的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
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五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1、行政、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和行政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识记)答:
行政,是国家行为中的政府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及机
关内部事务的活动。其具体行政职能主要包括三项:1,为实施宪法和国家法律制
定行政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2,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3,
执法监督和检查。4,建立和维护公共信息系统。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
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人员、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对行政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在实践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可以是分立体系也可以是合并体系。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罚规则、程序要求和法
律责任等法律要件。(领会)答:《条例》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劳动者权益。(二)
合法原则。具体要求:(1)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2)实施监察
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3)
规定。(三)公开原则。其表现形式。(四)公正原则。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
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在实体
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之
间的平衡。(五)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件,为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和职能。(领会)答: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
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和运营实施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三大职能:1,依法收
缴社会保险费。2,安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使其保值增值。3,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待遇。
4、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检查等有
关法律规定。(领会)答: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即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的专
门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和后果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制度。劳动行政复
议劳动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作出复议
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发生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
(2)上级复议下级的行政决定;(3)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行政诉讼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劳动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人民1
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劳动行政争议的司法行为。2,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
3,诉讼内容涉及已经作出的劳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1,人民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2,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
行为的执行。3,不实行调解原则。国家赔偿即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侵犯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国家在法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的经济来源是财政支出。
5、应用:了解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与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执法后果,以及相
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第十七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1、争议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识记)答: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1)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
(2)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3)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解除和终止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根据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体
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
个体争议即个体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工资、辞退争
议等。集体争议即集体雇员(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基于集体协议发生的纠
纷。这类纠纷可能卷入集体工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工。国家基本保障争
议即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征缴社会保障
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企业补充保障争议即雇主或雇主委托的经办机构和参
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缴费、转移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2、诉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识记)答:诉权即公民的诉讼权利。诉即权利
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具有如
下法律特征:(1)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组成。(2)诉的当事
人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
系。(4)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诉的种类:由于诉的目的和内容
不同,诉包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比较: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前者发生
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后者发生在就业领域,
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共同点。二者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
容上可能又交叉。
3、产生争议的社会原因。(领会)
4、保护公民诉讼权的社会意义。(领会)
5、中国劳动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参加人。(识记)答:我国的劳
动争议包括下列内容:(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
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
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
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
位和职工。
6、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领会)答: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除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有特有原则,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的原则。2.劳
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
单位和职工。3.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
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我
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特点是:(1)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
(2)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建立了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3)使企业、地
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4.诉权的使用。法律赋予劳动
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权利。
7、简单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判断调节、仲裁和判决的不同性质。答:劳动争
议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
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即地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
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劳动争
议仲裁通过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7日之内决定是
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2)组成仲裁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
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在申诉人和被诉人辩论过程中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
进行辩论的权利。(4)送达调解协议书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接到裁决书
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自送达日的第16日生效。
劳动争议判决。我国尚没有建立社会法庭。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
讼请求,由民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
起诉与受理。接到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书面
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
案。(2)组成审判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4)
送达法庭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判决书送达后,双
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
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后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
审理。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驳回上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结果可以上诉),也可以查清事实后
改判。
8、熟练应用:本章基本理论,根据“三道防线”的制度安排和程序的规定,选
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可以举例说明。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
“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
集体劳动争议即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即发生劳动争议的
职工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纠纷。集体合同争议即因订立或者履行集
体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9、社会保障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参加人。(识记)答:我国社会
保险争议包括:(1)用人单位与职工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2)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它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诉讼。
10、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领会)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处理包括以下程序:(1)复查;(2)行政复议;(3)劳动仲裁;(4)行政诉讼。(一)
复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口起
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二)行政复议。社会保险
争议行政复议,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
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行政复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有错必纠,保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还必须坚持下
列原则:不调解、不开庭、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和只审查具体处罚合法性的
原则。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申请与受理,自知道该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
构在5日内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期
满15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机构法制办
公室负责审查复议申请。(3)处理结果。(三)劳动仲裁。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
保险争议,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四)行政诉讼。社会保
险争议行政诉讼,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
法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是提起行
政诉讼的前提条件。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程序遵守司法工作的一般原则,即“独
立审判,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理,两
审终局和回避”。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是:(1)诉讼期间被诉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依下列程序进行:(1)起诉与受理,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内立
案受理。行政审判庭裁决不予受理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2)
审理与判决。(3)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二
审合议庭在6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驳回上诉、依
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改判。
11、简单应用:本章知识,熟练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定,
可以举例说明。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简要回答集体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法律基石。
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会)之间的劳动
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基
础。
32.简要回答集体协议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时间效力。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
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
2.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
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法。
3.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
的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及不同的行业
33.简要回答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含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在企业生产
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列原则:(1)亲自履行。(2)完全履行。
3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
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
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
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J(3)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6)房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及其发生抵触时的适用规则。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①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条
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法(包括省和直辖市立法、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立法、
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等)、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1)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2)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
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
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3)国有企业依照法
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4)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
主管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5)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7)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8)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9)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二)基本法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基本法,其细化了宪法提出的主要劳动法原则。
(三)单行法
单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就特定劳动领域和问题制
定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
(四)行政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务院行政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六)地方法律法规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白治区人大和政
府,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人大和政府;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人
大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
(七)国际公约和协议
中国已经批准了23部国际劳工公约
(八)相关法律法规
有大量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1.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在失业保险立法中是如何体现出来的?P289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
介绍。
32.劳动法有哪些特征?P44
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
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
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33.公正裁员的三个法律要素有哪些具体内容?P23
公正裁员由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
和合理补偿。
(1)正当理由裁员。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需要裁员的经济原
因和具体理由;被裁员工的劳动能力和素质缺陷。
(2)合法程序裁员。公正裁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提前通知与协商。
(3)合理裁员补偿。被裁的员工有权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即裁员补偿。
34.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是如何规定的?P176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
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
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35.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有哪些条件?P287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非本
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6.论工资给付的原则。P204-205
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平等给付。(2)紧急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直接支付。(5)延长工作
时间的工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付。(8)税/费处理。
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支付,对员
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制;二是保证
延期支付得以兑现。
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
31.什么是职业伤害?它具有哪些特点? P293
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
因工作环境原因侵害个人健康的造成的职业病。特点:1 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的产
物 2,职业伤害包括个体伤害和集体伤害,日常伤害和意外伤害多种形式。3,职
业伤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健康。包括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
32.劳动关系有哪些特征?P49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
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
性。(6)有偿性。(7)职业性。(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
3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基本原则?P59
(一)公民权利保障
(二)国家责任和政府角
(三)社会伙伴参与
(四)公平与效率结合
(五)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国际协调发展
34.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P176
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
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5.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P311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的;(4)被
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6.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P212
(一)定义的基本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原则。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
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
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
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
考下列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
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
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
有关的情况。
(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
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3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确认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违约事实;(2)违约行
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3)具有损害事实;(4)违约事
实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2.简述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
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2)
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多是关于劳动
条件的规定。(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
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
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
(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
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
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33.中国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应遵守以下原
则:(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维护稳定
的原则。
34.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殊保
护;(3)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及构成要素。
31.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
报酬
(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2.简述集体协议的定义和特征。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依法签订
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协商的有效结果,具有如下特征:(1)集体协议是劳动和社
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延伸;(2)集体协议不同于个体劳动合同,它不产生具体
的劳动关系。
33.简述三方协商机制的定义和特征。
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特
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
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
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 (3)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4)
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低就业年龄规定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3,未成年工体检制度4,使
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
35.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社会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有何限制?
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最该支付限额关注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并举例说明。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
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
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
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31.简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主体、内容和客体。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
基金的受托人。
32.简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
法包括如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33.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2.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34.简述集体协商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
问题进行对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
(二)集体谈判/协商的内容
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益;(3)协调雇主
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6.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位要求和考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划,实施生产
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
董事制度等。
1.用人单位义务
(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
(3)保障权利义务
31.简述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类型。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如下类型:1.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32.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有哪些情形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
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
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33.劳动保护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的劳动者;(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安
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
及良好的工作秩序
34.简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牛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1)坚持“公民
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5.论社会保障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并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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