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执行方法小论
1979年中国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决的方法执行”。而1997年修订
的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
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那么,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除了
决和注射,还会不会有有别的执行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在规定我国死刑执行方
法即“决或者注射”后加注了一个“等”字。这就是我国法律文本中十分典型
的结构形式:“两个以上典型事例+等+上位概念”,也就明确地说明我国除了
决和注射,也可以存在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主要是以文字表达的,然而被书写在纸上的,明确表达
的法律很难与复杂多变的具体个案相适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指出:“法
典中使用的不少概念乍看上去似乎界定得非常清楚,它们也的确有一个可以精确
表示的、坚固的“概念核心”;但是实际上,核心之外还存在一个“边缘区域”,
而这个边缘区域只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生活现象的多变性以及日
常用语的灵活性造就了这种局限性。立法者再殚精竭虑,再千锤百炼于法律表达
方式,也无法摆脱这种局限性。”而频繁地改动法律条文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
和物力、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担和浪费,还会加大司法工作者的执行工作难度,导
致他们无所适从。因此立法者在有些法律条文难以表达完整时,采用“两个以上
典型事例+等+上位概念”或“两个以上典型事例+和(以及、或)+其他+上位概
念”的形式来弥补缺陷。所以从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
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立法者是承认我国可以存在其他死刑执行方式的。
并且1998年6月29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规定:“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
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具体程序,依照有关
规定;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
批准。”这就从法律条文上再次肯定了我国其他死刑执行方法存在的可能性。
纵观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死刑执行方法,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在死刑执行方
式上是有很多的选择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由于政治体制因素,各司法管辖区死
刑执行方式并不统一,目前是以注射为主的5种执行方法并存。 绞刑:1890年
前,绞刑一直是美国最主要的死刑执行方法,现在仍在特拉华州、新罕布什尔州、
华盛顿州使用。绞刑在目前美国最少适用,也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执行方法。
决:目前只有犹他州和爱达荷州将决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这两个州都允
许注射刑作为一种替代方法。 电椅刑:目前有10个州采用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执
行方法。其中只有内布拉斯加把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惟一方法,其他9个州都把电
椅作为死刑可选择的方式之一。 毒气刑:目前有5个州仍采用毒气刑作为死刑
的一种执行方式,但这5个州都把毒气刑作为注射刑的一种替代方法。这5个州
是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马里兰、密苏里和弗吉尼亚。 注射刑:注射刑产生
于19世纪70年代。俄克拉荷马州是第一个用法律规定注射刑的。目前,全美有
39个司法区把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另外日本不仅仍然保留死刑,而且死
刑执行方式是原始的绞刑。日本的死刑执行秘密进行。一般在处决前一两日通知
死刑犯;有时并不提前通知,只有当狱警前来提牢处决时,死刑犯才知道自己末
日已到。而在伊朗,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斩首、石刑、决和绞刑。并且现代伊朗
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石砸刑时受刑人不能一次砸死。 印度现行刑法典始于1861
年,根据刑法典规定,死刑执行方式与日本相同,统一采用绞刑的方式执行。
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
行方法除了决和注射外,可以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但是一般认为,其他的死
刑执行方法只能是比决、注射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因此到目前为止,
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使用第三种方法执行死刑的案例。
不过我们无法忽视的是,注射执行方法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无缺,
其他执行方法代替注射将会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1997年3月28日,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
执行死刑。在第一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来亲自注射的。
但是当时一切都不成熟,药品究竟用什么,由谁来执行等等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所以当时是由法医院的院长亲自来人工注射死刑。当时用的是,这当然是
一个剧毒的药物,但是问题就是它的挥发性极强,因此当院长上午给这个犯人执
行完注射死刑之后,自己整个一个下午,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头都是昏的。所以这
样的案例,后来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地去摸索,去探索,在药品上到底什么是成熟
的,不能太有毒,因为太有毒的话,涉及到了一个整个人体的变,包括将来遗
体的处理等等都非常麻烦。但是又不能太无毒,这个过程延长了,还不如用决
的方式,所以要在药品上去想办法,要在很多方面,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
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问题可谓是层出不穷。并且,在中国注射执行死刑发
生过意外,《南方周末》曾报道说,在杭州中院,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
直冒虚汗,双手颤抖,无法进行人工注射。后来杭州中院到被誉为“中国注射
泵之父”的罗建明高工,请其研发高速执行泵。就在高速执行泵发明出来后,在
第二次使用中也出现了问题,一号药的残留部分与二号药一接触,马上产生凝结,
堵住了输液管,在执行泵继续推进二号药时,输液管发生爆裂。当然最后导致爆
裂的管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区也在不断探索中。
而且就算是在这方面“经验十足”的美国也面临着不少的麻烦。2007年,美
国国内在对一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了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
顿的手部静脉后,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这一时间远远超过了当地有关部门所
声称的平均5分钟左右就可以让犯人死去的数据统计。在此过程中,因为静脉难
以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
颤抖并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这一事件被披露后,原本是
被认为人道的死刑方式,因为让犯人承受了痛苦漫长的过程,在美国再次引发了
争议和批评。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
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6英尺高,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
例之间存在着问题。然而类似的意外远不只一例。2006年,因为药物剂量不够,
佛罗里达州的一位犯人在被执行注射死刑时竟然用了34分钟,事后,当时的美
国总统布什也是下令暂停这种执行死刑的方式,虽然最后这一方式得以恢复,但
是关于药物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这并不是吹毛求疵,因为在关乎人生死的问题上,
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遗憾,即使对方是死刑犯。
另一方面,作为目前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注射须赖以高昂的物质保
障。据调查显示,建造一座固定注射行刑场需要百万元的投资。但是我们都知道
在我国有的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无法具备,遑论固定注射刑场。除此,
选址也是难题。毕竟,没有人愿意与刑场为邻。太原中院多年来数次变更临时刑
场,最终在殡仪馆附近,建起了目前全国法院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
刑场。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像太原市一般,因此我国发明了流动执行车,便于
流动执法。 一辆流动的死刑执行车大约需要40万~70万元。而注射药物的价
格每剂300元,须由最高院统一发放,须专取专用,每次领取须由地方法院两名
执行法官乘飞机往返。一些地方中院为了节省成本,取药时乘火车进京,飞机返
回。可喜的是,2008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推广注射
执行方式,并开始向各中院免费提供注射药剂。注射的费用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
缓解。
因此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我们一定能到其他
更加人道、科学、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让死刑犯走得更有尊严、更诗意;让人
权得到更好、更完整的保障。
参考文献:《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5页。
《平等原则在死刑执行方法中之贯彻》黄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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