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2022年政策消息一览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0: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光棍歌)

北京公租房2022年政策消息一览

北京公租房2022年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市将实施一项新政策,公租房将掩盖刚就业高校生和“北

漂”人。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日前在央视“中国政策论坛”

上表示,北京将加大公租房的掩盖面,刚就业高校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也可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目前还正在讨论一部分利用社

会资金、企业建设的公租房将来是否出售的政策,出售后的公租房将

成为共有产权房。

北京公租房中,将消失一种更适合青年人、租金更廉价、更精

致的小户型。210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独家获悉,本市、也是

全国第一份公租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

经发布,并从2月起正式实施。

在这份标准中,放开了“最小不得低于22平方米”的面积限

制,从而供应更多的户型选择。相关负责人透露,相比一般商品住宅,

公租房面积虽然不大,但将来将建得更加精致,诸如油烟分别的一些

新技术甚至是商品住宅都少见的新亮点将强制在本市公租房中推广。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廉价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

起居的卧房、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2平方米。对区分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

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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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参加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

关负责人透露,此前本市曾推出过卧房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

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事实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

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

实也能满意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

22平方米小户型的消失。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廉价了。

常营汇鸿项目43/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假如面积从22平方米减

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削减301元。

而假如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

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殊是在中心城区

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

租户来说,能够选择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

位负责人说。

15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将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

来新改变。将来公租房建设也可依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22平方

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

栋格局,可避开用地铺张。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辞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便利?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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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

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将来北京

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

意详情品质的提升。

“面积原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头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

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觉,一些

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

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详情。例如,由于公租房

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特地强制要求设置

吊柜等贮存空间。对于15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特地要求

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

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需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

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消失了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内容。“厨

房应选择油烟分别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实行水平直排的方式”,

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

极大提升。据悉,将来本市公租房将告辞竖向烟道,提倡水平直排的

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

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实行油烟分别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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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

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连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头正式实施,2022年列入开工打算

的公租房就将根据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特地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

公租房必需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

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

连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详细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

住区人行出入口四周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

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

也就是依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

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

分小户型的人数根据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

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

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支配自行车、残疾人助力

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它〕评价指标区分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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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需具备的,

假如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

责人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5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

布。该《方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

律责任、附则639条,自20227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正安排,

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安排、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

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

水平,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

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

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应政策支持、社会力气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

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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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

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

准时核实、处理。

其次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到达规定年限。

详细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

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

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对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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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支配公

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

经济进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

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

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根据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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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可以实行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

租排序。

综合评分方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根据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支配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

的范围和优先支配的方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公布。

社会力气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

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全部

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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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房屋的位置、用处、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

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房屋修理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其他应当商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

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其次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商定的租金数额,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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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精确定。

其次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

补贴或者减免。

其次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

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其次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缘由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的,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

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其次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修理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

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理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缺乏部分由财政预

算支配解决;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理养护费用由全部

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承当。

其次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不得转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处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

用处。

其次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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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同意。

其次十七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

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处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

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状况进行巡查,发觉有违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准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其

托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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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

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

房: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

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支配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根据合

同商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

根据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

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

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供应公共租

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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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违背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修理养护义务的;

()转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处,以及配套设

施的规划用处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

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赐予

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哄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

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

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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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

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处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

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誉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3万元以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715日起施行。

公租房和廉租房区分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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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

对无房的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体出租的住房。

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

人全部,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全部,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

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社会保障性质的住

房。廉租房的安排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表现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

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

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

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精确定的价格购置。

购置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别

缘由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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