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2022年政策消息一览
北京公租房2022年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市将实施一项新政策,公租房将掩盖刚就业高校生和“北
漂”人。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日前在央视“中国政策论坛”
上表示,北京将加大公租房的掩盖面,刚就业高校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也可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目前还正在讨论一部分利用社
会资金、企业建设的公租房将来是否出售的政策,出售后的公租房将
成为共有产权房。
北京公租房中,将消失一种更适合青年人、租金更廉价、更精
致的小户型。2月10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独家获悉,本市、也是
全国第一份公租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已
经发布,并从2月起正式实施。
在这份标准中,放开了“最小不得低于22平方米”的面积限
制,从而供应更多的户型选择。相关负责人透露,相比一般商品住宅,
公租房面积虽然不大,但将来将建得更加精致,诸如油烟分别的一些
新技术甚至是商品住宅都少见的新亮点将强制在本市公租房中推广。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廉价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
起居的卧房、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2平方米。对区分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
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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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参加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
关负责人透露,此前本市曾推出过卧房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
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事实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
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
实也能满意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
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消失。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廉价了。以
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假如面积从22平方米减
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削减301元。
而假如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
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殊是在中心城区
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
租户来说,能够选择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
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将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
来新改变。将来公租房建设也可依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
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
栋格局,可避开用地铺张。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辞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便利?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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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
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将来北京
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
意详情品质的提升。
“面积原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头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
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觉,一些
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
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详情。例如,由于公租房
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特地强制要求设置
吊柜等贮存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特地要求
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
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需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
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消失了高于一般商品住宅的内容。“厨
房应选择油烟分别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实行水平直排的方式”,在
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
极大提升。据悉,将来本市公租房将告辞竖向烟道,提倡水平直排的
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
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实行油烟分别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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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
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连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头正式实施,2022年列入开工打算
的公租房就将根据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特地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
公租房必需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
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
连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详细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
住区人行出入口四周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
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
也就是依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
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
分小户型的人数根据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
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
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支配自行车、残疾人助力
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它〕评价指标区分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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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需具备的,
假如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
责人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
布。该《方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
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正安排,规
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安排、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
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
水平,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
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
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应政策支持、社会力气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
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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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
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
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
准时核实、处理。
其次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到达规定年限。
详细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
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
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
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对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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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
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支配公
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
经济进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
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
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根据配租方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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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可以实行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
租排序。
综合评分方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
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根据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支配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
的范围和优先支配的方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公布。
社会力气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
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全部
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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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处、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
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理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应当商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
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其次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商定的租金数额,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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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精确定。
其次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
补贴或者减免。
其次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
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其次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缘由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的,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
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其次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修理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
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理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缺乏部分由财政预
算支配解决;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理养护费用由全部
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承当。
其次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不得转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处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
用处。
其次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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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同意。
其次十七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
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处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
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状况进行巡查,发觉有违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准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其
托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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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
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
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
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或者
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支配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根据合
同商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
根据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
权人或者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
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供应公共租
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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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
违背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修理养护义务的;
(三)转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处,以及配套设
施的规划用处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
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赐予
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哄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记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
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
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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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
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处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
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誉档案;对房地产经纪
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处以3万元以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租房和廉租房区分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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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
对无房的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体出租的住房。是
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
人全部,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全部,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
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社会保障性质的住
房。廉租房的安排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表现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
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
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
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精确定的价格购置。
购置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别
缘由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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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7:0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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