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
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
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8月20日,通报《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解释,明
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
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
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9年
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
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
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
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
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
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
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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