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盗窃罪标准
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
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
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
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
象。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
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
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
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
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
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
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
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这⾥所说的⼿表、戒指、
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
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不能被⼈们控制的阳光、风⼒、空⽓、电波、磁⼒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
的对象。
⑵具有⼀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
念意义的信件)及⼏乎⽆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为⼈如果将这些⽆价值的财物偷出去
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则应定盗窃罪。
⑶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头,从⾃然状态
下运回的放在⼀定范围内的砂⼦,放在盐⼚的海⽔,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
是⾮所有⼈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⑷他⼈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的财物”。虽然是⾃⼰的财物,但由他⼈
合法占有或使⽤,亦视为“他⼈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合法所有、使
⽤、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的财物”。如在主⼈的店⾥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
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多处于遗忘⼈⽀配⼒所
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亦视为“他⼈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般不构成犯罪,⽆主物是被所有⼈抛弃的财物、⽆⼈继承的遗产等。占
有⽆主物,不构成犯罪。被⼈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
不是⽆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
⼤,以盗窃罪论处。《⽂物保护法》规定:“私⾃挖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⑸⼀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弹药,正在使⽤的变压器等。不同的
财物或同⼀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的
公共安全,⽽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弹药则构成盗窃⽀、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
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⑹盗窃⾃⼰家⾥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
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
⽣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家⾥的财物,即包括共同⽣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活的其他⾮近亲属
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盗窃⾃⼰家⾥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窃取,是指⾏为⼈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
下⼏个问题:
⑴窃取⾏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
正。中国的《刑法》第⼆百六⼗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 “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
取,即⾏为⼈⾃认为被害⼈没有发觉⽽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为⼈的“⾃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
要件。⼆、完全有可能有⾏为⼈⾮常⼤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出来阻⽌的情况,按照通
说很难定罪。三、仅凭⾏为⼈“⾃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
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
⑵窃取⾏为是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建⽴新的⽀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则不
是盗窃。窃取的⼿段与⽅法没有限制,即使⽤了欺骗⽅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
是盗窃。
⑶窃取是⼀种通过平和⽅式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占有的过程,如果⼿段中含有暴⼒成分,就不能定盗
窃。
⑷要成⽴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
各地的经济不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
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
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
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为的对象是他⼈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为⼈只要依据⼀般的认识能⼒和社会常
识,推知该物为他⼈所有或占有即可。⾄于财物的所有⼈或占有⼈是谁,并不要求⾏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
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车,河中⼀暂时⽆⼈看管的鸭⼦,客车⾏李架上的⾏李等。如果⾏为⼈过失地将他⼈的财
物误认为是⾃⼰的财物取⾛,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银⾏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或特别巨⼤的财物。进⼊博物馆就意图偷⽂
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就表明了其⾏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致的
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等为盗窃⽬标的,应当定罪处
罚。”⾮法占有不仅包括⾃⼰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⑶⾮法占有不仅包括⾃⼰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法窃取并占为⼰有的财物,随后⼜将其毁弃、
赠予他⼈或者⼜被他⼈⾮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
罪的成⽴。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或借⽤,⽆⾮法占有的⽬的,⽤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
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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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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