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6-1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筹划
案情一 美国工程师约翰受雇于美国总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
的分公司负责工程筹建工作。自2009纳税年度内,曾四次离境回美国述职,累
计离境时间为80日,但每次离境时间都没有超过30日,在回国述职期间,该工
程师从总公司取得了120000元薪金。
由于该工程师累计离境时间不超过90日,而且没有一次离境时间超过30
日,因此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该工程师应就120000元得所得向我国缴纳
个人所得税。
案情二 约翰、怀特和哈利均系美国纽约人,而且都是美国林顿发展有限公司的
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约翰和怀特于2008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
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随后,2009年2月10日哈利先生也被派往中国
工作,在杭州业务区。在此期间,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约翰
先生于2009年7-8月回国两个月,怀特和哈利两位先生于2009年9月回国20
天。
2009年12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约翰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
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怀特和哈利先生
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约翰和哈利两人仅就中国分
公司支付的所的缴税,而怀特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怀特先生就此询问财务
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怀特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约翰和哈利是非居民纳税人。
请问,该财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6-2年终奖金的税收筹划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终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
同方案进行比较。
(1)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
元(=4500+3000-2000),5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因而林先生每月应纳
税额为725元(=5500×2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700元(=725
×12)。
(2)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
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元(=4500-2000),2500元适用
的最高税率为15%,因而林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为250元(=2500×15%-125)。
当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12500元(=4500+10000-
2000),所以7月份应纳税额为2125元(=12500×20%-375)。
由于新规定的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每人只允许用一
次,即使全年分次发放奖金,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的年
终奖金应纳税额为3775元(=26000×15%-12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650
元(=250×11+2125+3775)。
(3)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500
元(=4500-2000),每月应纳税额为250元(=2500×15%-125)。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
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5275元(=36000
×15%-125)。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275元(=250×12+5275)。
案例6-3不同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李生华是长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
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
元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这50万元怎么发
放才能节税呢?
(1)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即月工资2000元,年终奖476000元。在这种情
况下,各项应纳税收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476000×25%=11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476000-2000)×45%-15375=198825(元)
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317825元。
(2)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各项
应纳税收为: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76000×25%=119000(元)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12-2000)×25%-1375)×12=102500(元)
发送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21500元。
(3)做股息、红利分配。将这476000元做股、红利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
属税后分配,476000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476000元承担的企业所
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476000元得税前所得
额。
设476000元对应的所得额为X,则有
X-X×25%=476000(元)
X=476000/(1-25%)=634666.67(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4666.67×25%=158666.67(元)
李生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00×20%=95200(元)
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53866.67元。
(4)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年终以0.48元/股得价格获得股票5万股。当时
股票市价为10元/股,5年后,预计该股票的市场价为40元/股,而且以后年度
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40元/股时转让股票,此时的平均
利润为8%(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年终获得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48)×50000=476000(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76000-2000)×45%-15375=197925(元)
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
40×50000×0.6806(折现系数)-24000(购买成本)+24000(工资
收入)=1361200(元)
(5)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
3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
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3
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
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500―600―400―25―2000)×25%-1375]×12+86240×40%
-10375=84046(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0000+86240-2000×12)×25%=105560(元)
公司与个人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189606元。
如果对上述五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
得做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五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为最优。当
然,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
案例6-4支付高管人员报酬的技巧
方小华是全国著名的企业营销管理专家,最近,他被某大型企业集团聘为常
务副总裁,主管集团的营销业务。集团董事会允许,扣除完规定的社保费、住房
公积金后,每年给予方小华的年薪不少于45万元。同时,他还担任集团下属子
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方小华的每年税前收
入达到50万元。公司支付报酬的方式是否合理?方小华有一个特点,即凡事都
想弄明白,于是他就公司的报酬发放问题请税务专家为其筹划。普利税务师事务
所的专家为其进行了筹划。
案例6-5收入时间有运筹
工程师出生的李明200年取得了一项发明,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由于该发明
解决了目前的环保节水问题,是一种技术含量高、投资不大、市场前景广阔的产
品。所以,该专利一公布,立即得到市场的响应。目前,有三个企业的老板在与
李明商谈有关专利的处理问题,但这三个人提出的处理方法都不同。其中,甲愿
意出资200万元购买李明这项专利技术;乙愿意贷款给李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
以开发这个专利技术,并且答应包销产品;丙要求他以专利折价250万元与其合
伙经营。
下面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帮助李明分析这三个方案。
专利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专利立即兑成现金,还是把它
作为投资更划算?这里有一个税收筹划问题。一般来说,对专利的处理可以做如
下选择:(1)出卖专利以获取收入(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3)以专利为基础与
他人合伙经营。对于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李明的专利
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1-20%)×20%=3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168万元,专利权转让所得的32万元必须以税金的形式
立即缴出去。此外,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销售出去之后李明不会再有第二次
收入。如果换一种方式实现其专利权的收入,这种支出就可以向后推延。
当然,这里要看李明的性格以及投资偏好了。
如果李明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那么选择投资经营为
好。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
此外,由于新建企业大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
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在税收负担中,他所要负担的仅
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种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
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更重要的是李明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
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
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需要的方便等。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伙经营,他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股份
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就可以根据
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股本25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
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
担投资分红所负担的税收额,而股份在转让之前无需负担税收。这样,他可以得
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对于这种方式,李明要负担的税收是有
限的,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进行规避,从而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
收入。这种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税负有可能是最轻的。
案例6-6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
随着高校教师工资套改和高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整体收入有了
一定的提高。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
条件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已成为
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数)×税率
公式中的费用扣除数一部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的规定,自2008
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
月2000元,这部分是一个常数,进行税收筹划没有空间可言;另一部分是国家
税法规定的一些免税项目。根据公式计算的几个环节,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应从应税收入入手,即通过减少名义工资降低税基;其次,
尽可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后,降低适用税率,以合
理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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