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7: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mp3 lrc)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想学法律?律师?请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司法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96

【发布日期】20XX-09-29

【生效日期】20XX-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

20XX930日公布施行。20008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

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20XX929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retype/zoom/6ad8fe782f60ddccda38a0e0?pn=2&x=0&y=1275&raww=1

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

pe=pic&aimh=44&md5sum=421eeafee58e7494486dcac8aa58dd63&sign

=a0e0c1bb42&zoom=&png=10925-20877&jpg=0-0”target=“_blank”>

此查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

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

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

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

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

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

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

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

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

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

()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

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

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retype/zoom/6ad8fe782f60ddccda38a0e0?pn=3&x=0&y=1275&raww=1

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

pe=pic&aimh=44&md5sum=421eeafee58e7494486dcac8aa58dd63&sign

=a0e0c1bb42&zoom=&png=20878-30855&jpg=0-0”target=“_blank”>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此查看

()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

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

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

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

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

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retype/zoom/6ad8fe782f60ddccda38a0e0?pn=4&x=0&y=1275&raww=1

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

pe=pic&aimh=44&md5sum=421eeafee58e7494486dcac8aa58dd63&sign

=a0e0c1bb42&zoom=&png=30856-40749&jpg=0-0”target=“_blank”>

此查看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

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申请表;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

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

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

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

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

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retype/zoom/6ad8fe782f60ddccda38a0e0?pn=5&x=0&y=1275&raww=1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

pe=pic&aimh=44&md5sum=421eeafee58e7494486dcac8aa58dd63&sign

=a0e0c1bb42&zoom=&png=40750-49384&jpg=0-0”target=“_blank”>

此查看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

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

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

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

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

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

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

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

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资金数额;

()业务范围;

()使用期限;

()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

方式审核登记司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司法鉴定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篇三: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

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

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

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

可能并不一致。

()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

()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

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

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

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

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

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

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

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

进行补充鉴定: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重新鉴定: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

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终止鉴定:

()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

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

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

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终止鉴定的;

()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第六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必须

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印章、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司法

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

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

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

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

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在与本机构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时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回避申请无效。

五、保密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不得泄漏个人隐私。

第二条保密范围:

()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本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本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本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

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四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作

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条保管措施:

()司法鉴定档案由本机构统一归档管理。

()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

()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六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

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

定机构秘密的;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印章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第一条为严格印章管理,加强印章使用的规范性,防止用印漏洞,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使用的印章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本机构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

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

管和使用。

第五条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用于出具各类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司

法鉴定文书须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六条财务专用章(包括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

使用。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印章应由司法鉴定人自己保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

保管司法鉴定人印章。

第八条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七、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4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985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