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
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
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限
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的查询业务,
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
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和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
更等。
司法协助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查询方式
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
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申请人办理B股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B类股份查询,
需前往对应分公司柜台办理,B股股票的查询还可前往指定
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
对于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申请人可前往已
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券商处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
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
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
询结果和发票。
(二)通过远程方式申请查询
1、上海市场
(1)PROP系统提供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服务。申请人
可向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
公司柜台办理的要求相同。证券公司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查询3年内任一交易日持有余额和最近3年以来
的持有余额、持有变动历史记录,通过PROP“证券登记模块-
证券查询-证券账户持有查询和证券账户持有变动查询”功
能自助查询。查询3年以前的持有变动记录或因继承引起的
过户查询过出方未指定交易账户证券余额的,通过PROP“营
业厅-账户业务-证券查询申报”申报。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
标准缴费后,向证券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
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
申请材料。
2、深圳市场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
冻结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
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
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由证券公司从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并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
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
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业务
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
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
申请材料。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1)申请人可就近向主办券商申请远程办理查询业务,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
相同。
(2)主办券商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
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申请人申请电子查询数据的,本
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电子结果,由主办券商从投资人
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并出具给申请人,申请电子
查询数据免收费用;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主
办券商代收证券查询手续费(本公司通过主办券商结算备付
金账户扣收),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
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
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
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主办券商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
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一)境内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
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
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
(三)境内法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
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证券查
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
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
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
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法人主体
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
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
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
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
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注意事项
1、投资者还应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
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
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表除外)应
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
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
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
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
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
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
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
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
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
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5)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
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
公证的中文译本。
2、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
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
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办理查
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
明文件。
3、持有证券账户的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包括在有权登
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的情形)的,其清算组、破产
管理人、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中,涉
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
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
复印件;涉及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
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对经办人
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
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
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
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
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四、收费标准
查询项目 收费标准
证券持有余额 20元/证券账户/次
证券持有
变更
个人账户 20元/证券账户/次
机构/产品账户 50元/证券账户/次
免费 证券冻结情况
免费 证券冻结变更
免费 指定交易/证券托管
免费 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
免费 账户回购登记(限于沪市)
注:(1)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证券持有余额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
的费用为收费上限;(2)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证券持有变更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
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3)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等时,如果打印超过20页,
均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4)办理上述查询业务,不收取打印、刻录等工本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查询内容,本公司按照证券类别、市场类型分
别对外提供不同起始时间的查询数据,详见下表。
2、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服务
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3、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
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4、本公司业务:4008-058-058。
5、联系地址
北京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
厦5层
上海分: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
国保险大厦3层
深圳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楼西大厅
查询数据对外提供起始时间
市场类型
查询内容
证券持有余额 2002年10月9日
A股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票、优先股、债券、
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
记的份额)、权证等
证券持有变更 1991年7月8日 1996年6月1日 2001年7月11日
证券冻结情况 2005年4月5日 2002年10月9日
证券冻结变更 2005年4月5日 1993年7月27日 1996年6月1日
证券持有余额 2002年10月9日 1999年1月4日 2003年7月1日
B股股票/B类股份
证券持有变更 2001年7月11日 1991年7月8日 2003年7月1日
证券冻结情况 2005年4月5日 ---- 上一交易日
指定交易/证券托管 2002年10月9日
上海市场 深圳市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 1999年1月5日 1996年6月1日 2002年10月9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2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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