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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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
第号)
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
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木办法的 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发
证机关)中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
30300
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 整,并报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 领取
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木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 解
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提
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己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
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三) 施工场地己经基木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
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己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 程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审
查合格。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 了专项质
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
(七)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己委托监理。
(八) 建设资金己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
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 则上不
50%,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木单位截至申 请之无拖
30%OH
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 形的其他材料,
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 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
他第三方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
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请 表》。
(二)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中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 提出
申请。
(三)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
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中请之日 起十
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 当场或
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
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
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 模,
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
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中请延期,并说明 理
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 或
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 间、
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 的维护
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 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 有关
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 度,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 为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 工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对 施工单位处
1%2%3
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万元 以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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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中请施工许 可
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 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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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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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以上以 下。
5%10%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
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统一
卬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复
卬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木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 工
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木办 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制
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 日建
2014102519991015
设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修正 的《建筑工
7120017491
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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