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更新时间:2024-11-07 00:18: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zhaopengyou)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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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B-SAA9

j

ATC-SA6UT-SA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号)

1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木办法的 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发

证机关)中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

30300

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 整,并报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 领取

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木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

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己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

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三) 施工场地己经基木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

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己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审

查合格。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

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

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 了专项质

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

(七)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己委托监理。

(八) 建设资金己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

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 则上不

50%,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木单位截至申 请之无拖

30%OH

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 形的其他材料,

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 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

他第三方担保。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请 表》

(二)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中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 提出

申请。

(三)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

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中请之日 起十

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 当场或

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

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 模,

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

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中请延期,并说明

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

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 间、

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 的维护

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 有关

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 度,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 为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 施工单位处

1%2%3

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万元 以上万元

13

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中请施工许

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 以下罚

1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 工,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3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以上 下。

5%10%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统一

卬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卬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木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

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木办 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制

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建

2014102519991015

设部令第号发布、日建设部令第号修正 的《建筑工

7120017491

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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