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
料。
(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
运员证的复印件。
(三)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
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
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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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
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二)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
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
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
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三)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
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
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
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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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
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
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
速率等)。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
见的复印件。
(六)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
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
明材料。
(七)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
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
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
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
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
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
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八)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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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
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十)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
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十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
材料。
(十二)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三)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
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
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二)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
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三)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
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
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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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
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
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
(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
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二)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
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
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
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
置中英文标识:“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
(三)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
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
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
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
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
(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
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
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
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
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
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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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
(五)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
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
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
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
(o Smoking)”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
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
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六)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
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
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
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
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
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
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七)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
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
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
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要求受训人
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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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
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
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八)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
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地下水及其对周边环境质
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
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应提供委托
检(监)测合同。
(九)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十)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
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
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三)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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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1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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