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伤残程度鉴定的临床法医鉴定项包括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
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
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
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
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伤残鉴定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
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
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
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达到临床医学一
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
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
合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义务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
技术操作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
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3.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
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
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在诉讼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5.保守案件秘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
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
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
信息。
6.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7.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材料。
希望大家在做伤情鉴定的时候,可以配合相关手续进行完成。
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可以来个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5:04: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96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