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新疆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
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
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
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
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
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
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
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
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
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
(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
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
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
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
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
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 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
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
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
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
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
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
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
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
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
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
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
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
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
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
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
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
销假。
【新疆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55: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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