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项目 - 人身损害赔偿
常识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项目
人身损害中,最终的伤害结果就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而此时
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为损害行为直接导致死亡,而另一种是
因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项目
是不同的,下面由我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1、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
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
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
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
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
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
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
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
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
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
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
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
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
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
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
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
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
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
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
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51: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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