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项目 - 人身损害赔偿常识

更新时间:2024-11-06 09:28: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上海电力学院怎么样)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项目 - 人身损害赔偿

常识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的项目

人身损害中,最终的伤害结果就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而此时

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因为损害行为直接导致死亡,而另一种是

因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项目

是不同的,下面由我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1、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

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

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

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

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

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

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

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

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

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

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

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

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

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

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

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

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

效规定为2(32条第1);《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

2(45条第1);《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

42);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

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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