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浙江
2017退休人员涨养老金
08月01日讯,【2017浙江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
浙江2017退休人员涨养老金】各市、县(市、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
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
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
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
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
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
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
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
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
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
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
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
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
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
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
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
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
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
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
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
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
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
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
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
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
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
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资
金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
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
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
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
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
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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