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度交费滞纳金计算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所得税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缴税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
日止,计算公式如下: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如果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次月15日后才缴纳税款
的,则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一般个
人所得税申报期为次月7日,纳税人在次月7日后才缴纳税款的,
则从7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追
征期可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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