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3: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hellcase)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合同无效

的情形有哪些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带您详细了

解相关内容吧。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

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

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

中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

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

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

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

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

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

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

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

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

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

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

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

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

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

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

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

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

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

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

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

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

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

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

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

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

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

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

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

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

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

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

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

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

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

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

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

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

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

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

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

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

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

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

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

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

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

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

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

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

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

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

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

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

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由此我为您总结,合同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五

种情形。当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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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1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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