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1:11: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词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

【公布日期】2000.06.26

【字 号】京劳社资发[2000]117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营

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0117 2000626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

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

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

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

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

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

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

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

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

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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