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
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
• 【公布日期】2000.06.26
• 【字 号】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 【施行日期】2000.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营
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000年6月26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
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
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
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
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
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
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
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
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
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
定。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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