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2: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communication是什么意思)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

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

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

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

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

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

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

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

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

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

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

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

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

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

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

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21: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88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