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的对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4: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福州法海寺)

一、农村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的对象有哪些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

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

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

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

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

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

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

二、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

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

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上两条在这个《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都

被删除了。但目前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仍属于违法。对占用耕地、基本农

田建设住宅的,对未取得规划、施工等项许可擅自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在法律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

以拆除。对于农民个人合法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

例外。但征收拆迁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款的分配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三、征地补偿费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

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

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

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

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

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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