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
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
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
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
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
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
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
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
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1:1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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