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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
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
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
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 — 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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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
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
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
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
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
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
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
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
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
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
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
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
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
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
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
不重复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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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
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是视同的公共财产,其中的款项自然视为公款。要注意
的是当管理、使用、运输人是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时
候,挪用的行为人主体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否则不能定挪用公款。
二、“款”的形态
刑法没有就“款”的形态做出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系统规定。在司
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文意来理解的。除了各国的货币之外,只要是代表
钱的,都理解成款。比如金融凭证中的本票、汇票(中国基本没有人用商
业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它们主要的功能是变
现。举一个例子,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没有把公款打进个人账户做流动资
金,而是从单位开出了一张汇票,当作货款支付给了自己的生意对象。一
个月后单位发现了甲的行为,但是这张汇票还在背书流通中,最后一名背
背书人尚未提示承兑,单位账目上尚未减少这笔钱。因为票据权利是一种
优先权,这张汇票最迟会在六个月之内被兑换成钱,实践中我们也不必等
提示承兑人最终兑现时银行把钱从甲单位的账户上划走,就可以对甲按照
挪用公款罪立案。主要的原因就是本、汇、支票虽不是现金,但是可以当
钱花。把他们认定成钱,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存折、存单等也是如此。
2010年《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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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
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
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
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
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本、汇、支是金融票据,我国专门有票据法;金融票据和存折存单又
都属于金融凭证的一部分。对于金融凭证中的票据和存单,我们也可以认
为是钱,金融凭证中还有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但是它们单独存
在是没有价值的,就不用考虑挪用了。这个《意见》规定金融凭证是挪用
的犯罪对象,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容易让人接受。但是有价证券就不同
了。广义上说金融凭证中的金融票据也就是本汇支和存单,也是有价证券,
是货币证券的一种。但是在刑法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金融凭证
的分类,将金融凭证独立出来规定,在刑法中讲有价证券是不包金融凭证。
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
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
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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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理论和实务上都认为,国库券是居民储蓄的一种方式,等同于存
单。现在看制定司法解释的人确实想的远,有价证券中的货币证券大部分
可以归入金融凭证,国库券没归进去,就单独解释成“款”字。在幻灯片
上把货币证券标成红,就是说讲有价证券时,不包括全部的金融证券。
简单说,证券是权利凭证,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
让该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是没有价值,它的价格在于权利实现时的价格。
除去金融凭证之外的有价证券,也就是刑法中的有价证券,是典型的财产
性权利。《意见》将有价证券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实际上是对第
三百八十二条中的“款”字做了扩大解释。我在贪污罪中讲过,不利于被
告人的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目前除了改制担保的案例,我还
没查到除了国库券外将有价证券挪用后变现归个人使用的案例。我们在办
案中遇到挪用的是有价证券的可以考虑认定为“款”这个选项,但是不是
就一定认定成“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同时有价证券并不直接对应
钱,因此即便挪用了有价证券归个人使用的,如何计算他抵用了多少钱目
前法律规定是空白的,也需要实践探索。
讲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说一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是否包
括有价证券,包括。财产性权利是能够对应财物的。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也提到过财产性利益这个词,财产性利益可以
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吗?财产性利益是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
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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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等,财产性利益本身在社会生活中是难以挪用的。用单位的人财物去
装修自己的房子,事后归还装修款,是民事行为。用公款家庭旅游,旅游
本身也不是挪用的对象。财产性利益本身是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
的。
犯罪行为—归个人使用的三种类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挪用公款规定了三种相对独立的行为模式。在
立法技巧上,同一罪名规定不同行为模式的不少见,但是差别点主要在犯
罪的手段或者方法上,各个行为模式不具有独立性,以例举择一的方式为
主,辅以一个兜底条款,比如合同罪。刑法中行为一个罪名规定相对
独立的行为模式的法条很少。行为模式的不同造成危害性不同,所以挪用
公款罪就存在不同行为有不同入罪量刑标的问题;由于行为模式是复数,
行为就存在交叉的问题。需要逐一厘清。我们先看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相应的三种
行为模式。
一、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法活动是指赌博、、走私等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的,原则上不
受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为了避免情节显著轻微的纳入刑法调整,还是
规定了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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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
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我们以前讲过扩大解释容易引起争议,这里正好相反,法条对数额没
有限制,而司法解释加以限制的,叫限制解释。
二、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指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和用于经营等产生收益的活
动。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营利的营字,是经营的营,不是“盈盈一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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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脉不得语”那个盈字。经营的营字表示不要求实际获利,其行为是经营
行为即可。比如验资、比如担保。
三、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不属于非法活动,也不属于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不但有数额限制,
还有时间限制,就是三个月。
这三个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点呢。
2003年《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
题的批复》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
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
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挪用公款罪成
立之日起计算。
超过三个月并以挪还挪怎么算?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
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
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与贪污不同,贪污罪三个刑档
都有情节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只有数额较大才有情节规定,而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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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情节规定只有刑期升档的功能。这就形成了两个数额标准,三个
刑档的特殊状态。
三、挪用公款特定情况下三种行为模式的选择
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有非法、营利和超三个月三种情形,
而且每一个情形的数额都均达不到追究标准。这时候怎么办?
我们从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上看,社会危害性越大,限制条件越少。
非法活动不要求数额和时间;营利活动要求数额;个人使用要求时间、要
求数额。呈现出递进式的结构。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
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种情形的数额均未达到追究标准,但是挪用时间都超过三个月的,
三种情形的数额相加,按照三个月不还标准追究。非法和经营两种情况作
为客观超过要素,只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五、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模式均要求归个人使用,这是司法实践中容易
引起争议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为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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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做出了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相当于法条,所有的司法解释中规
定不一致的,都要以立法解释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
利益的。
怎么认定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和个人利益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做出了解释。
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
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
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
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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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
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
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
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
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
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
利益的。”中的谋取个人利益是入罪要件,当谋取个人利益的数额达到受
贿罪追究标准时候,要与受贿罪并罚。我们下文讲。
挪用公款罪与相邻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挪用公款转化贪污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
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
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
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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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
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
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
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与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
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
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综合两个司法文件,挪用公款行为造成不退还的结果,必须区分不退
还的原因,如果查明《纪要》中规定的4种情况,就按照贪污追究,如
果不能查明,就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
注意“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需要“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而且“不退还”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能按照这句话量刑。如果退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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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怎么办?看退还后剩余的数额,如果达不到数额巨大标准,也不能
按照这句话量刑。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公用目的,不能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的,
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要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两个罪名看似竞
合,条文不竞合。
三、挪用公款牵连犯数罪问题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有两个牵连点:一是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的;
二是所进行的非法活动构成犯罪,包括本人使用公款进行的非法活动和
公款使用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人事前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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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讲完了。归纳一下要点。第一三种行为模式;第二归个人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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