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如今因为受到⼯伤或者出现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越来越多,于是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进⾏伤残鉴定,那么鉴定
等级有没有规矩可循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及其他相关的知
识,欢迎⼤家阅读!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级到⼗级伤残。
例如,职⼯发⽣⼯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劳动能⼒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于⼈⾝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对本标准的应⽤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注⽇期的版本适⽤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期的
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标准。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鉴定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活、⼯作、社会活动能⼒不
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
关系,实事求是地进⾏鉴定。
受伤⼈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或者临床效果稳定后进⾏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确定
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主要作⽤、同等作⽤、次要作⽤、轻微作⽤、没有作⽤。
除损伤“没有作⽤”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
伤“没有作⽤”的,不应进⾏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级(⼈体致残率100%)到⼗级(⼈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
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理
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级
5.1.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常⽣活完全不能⾃理;
3)四肢瘫(肌⼒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2级以下);
4)截瘫(肌⼒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功能不全,⼼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律失常,⼼功能Ⅲ级;
3)⼼脏移植术后,⼼功能Ⅲ级;
4)⼼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维持⽣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级
5.2.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常⽣活随时需有⼈帮助;
2)三肢瘫(肌⼒3级以下);
3)偏瘫(肌⼒2级以下);
4)截瘫(肌⼒2级以下);
5)⾮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或者下颌⾻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肢体各有⼆⼤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90%;
2)重型再⽣障碍性贫⾎。
5.3三级
5.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全肌瘫(肌⼒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部损伤
1)⼀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5级,另⼀眼盲⽬3级;
2)双眼盲⽬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依赖胃造⼝或者空肠造⼝;
2)⼼功能不全,⼼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侧肾切除术后,另⼀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肢各⼤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上肢与⼀下肢各⼤关
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
5.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3级以下);
4)截瘫(肌⼒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或者下颌⾻缺损达1/2;
3)⼀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5级,另⼀眼重度视⼒损害;
4)双眼盲⽬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听⼒障碍≥91dB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律失常,⼼功能Ⅱ级;
2)⼀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
5.4.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上肢与⼀下肢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1)⽪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70%;
2)放射性⽪肤癌。
5.5五级
5.5.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常⽣活能⼒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瘫;
5)四肢瘫(肌⼒4级以下);
6)单肢瘫(肌⼒2级以下);
7)⾮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部分肌瘫(肌⼒2级以下);
9)双⾜全肌瘫(肌⼒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项达重度。
5.5.2头⾯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项者;
2)⼀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5级,另⼀眼中度视⼒损害;
3)双眼重度视⼒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眼盲⽬3级以上;
6)双⽿听⼒障碍≥81dBHL;
7)⼀⽿听⼒障碍≥91dBHL,另⼀⽿听⼒障碍≥61dBHL;
8)⾆根⼤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管狭窄,仅能进流质⾷物;
4)⾷管损伤,肠代⾷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指肠切除术后;
2)⼀侧肾切除术后,另⼀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质功能明显减退;
5)全胃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
2)尿瘘难以修复;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殖功能;
6)阴茎⼤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肢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关节功
能丧失均达75%;
3)⼿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
5.6.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侧完全性⾯瘫;
5)三肢瘫(肌⼒4级以下);
6)截瘫(肌⼒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部分肌瘫(肌⼒3级以下);
8)⼀⼿全肌瘫(肌⼒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全肌瘫(肌⼒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部⾯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5级,另⼀眼视⼒≤0.5;
6)⼀眼重度视⼒损害,另⼀眼中度视⼒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困难,不能并⾜站⽴;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
3)⼥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脏瓣膜置换术后,⼼功能不全;
5)⼼功能不全,⼼功能Ⅱ级;
6)器质性⼼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2以上;
2)肝衰竭早期;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未成年⼈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殖功能重度损害;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为。
5.6.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或者⾜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50%;
2)⾮重型再⽣障碍性贫⾎。
5.7七级
5.7.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部分⾯瘫;
4)偏瘫(肌⼒4级以下);
5)截瘫(肌⼒4级以下);
6)单肢瘫(肌⼒3级以下);
7)⼀⼿⼤部分肌瘫(肌⼒2级以下);
8)⼀⾜全肌瘫(肌⼒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部损伤
1)⾯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部⾯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损害;
6)⼀眼盲⽬3级,另⼀眼视⼒≤0.5;
7)双眼偏盲;
8)⼀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3级以上;
9)⼀⽿听⼒障碍≥81dBHL,另⼀⽿听⼒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物;
11)上颌⾻或者下颌⾻缺损达1/4;
12)上颌⾻或者下颌⾻部分缺损伴⽛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物;⾷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脾切除术后;
5)⼩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宫⼤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
6)未成年⼈⼀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术后。
5.7.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功能位;
4)四肢任⼆⼤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结构完全破坏;
7)⼿或者⾜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级
5.8.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侧⼤部分⾯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歪斜;
5)单肢瘫(肌⼒4级以下);
6)⾮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部分肌瘫(肌⼒3级以下);
8)⼀⾜全肌瘫(肌⼒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头⾯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项者;
3)头⽪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部块状增⽣性瘢痕形成,累计⾯积达15.0cm2;⾯部中⼼区块状增⽣性瘢痕形成,单块⾯积达7.0cm2或者多块
累计⾯积达9.0cm2;
6)⾯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异常,累计⾯积达100.0cm2;
7)⼀眼盲⽬4级;
8)⼀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术;
10)⼀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损害;
11)⼀⽿听⼒障碍≥91dBHL;
12)双⽿听⼒障碍≥61dBHL;
13)双侧⿐翼⼤部分缺损,或者⿐尖⼤部分缺损合并⼀侧⿐翼⼤部分缺损;
14)⾆体缺损达⾆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术后持续不愈;
17)张⼝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架置⼊或者⾎管移植术后;
3)⾷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性⼀侧乳房完全缺失;⼥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侧乳房3/4以上;
5)⼥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脏或者⼤⾎管修补术后;
8)⼀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成年⼈脾切除术后;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胃⼤部分切除术后;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损伤致肾性⾼⾎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为。
5.8.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椎体压缩性⾻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三个以上椎体⾻折,经⼿术后;
3)⼥性⾻盆⾻折致⾻产道变形,不能⾃然分娩;
4)股⾻头缺⾎性坏死,难以⾏关节假体置换术;
5)四肢长⾻开放性⾻折并发慢性⾻髓炎、⼤块死⾻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四肢任⼀⼤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踝关节强直固定于⾮功能位;
10)⼀肢体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拇指缺失达近节指⾻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结构完全破坏,另⼀⾜⾜⼸结构部分破坏;
13)⼿或者⾜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1)⽪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30%。
5.9九级
5.9.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侧部分⾯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歪斜;
5)⼀⼿部分肌瘫(肌⼒3级以下);
6)⼀⾜⼤部分肌瘫(肌⼒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肌⼒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头⾯部损伤
1)头⽪瘢痕形成或者⽆⽑发,达头⽪⾯积50%;
2)-⾻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法⼿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少
5.0cm以上位于⾯部中⼼区;
5)⾯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积达9.0cm2;
6)⾯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异常,累计⾯积达30.0cm2;
7)⼀侧眼睑严重畸形;⼀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膜斑翳或者⾎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内障;⼉童⼈⼯晶体植⼊术后;
11)⼀眼盲⽬3级;
12)⼀眼重度视⼒损害,另⼀眼视⼒≤0.5;
13)⼀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损害;
16)⼀眼眶⾻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
18)⼀⽿听⼒障碍≥81dBHL;
19)⼀⽿听⼒障碍≥61dBHL,另⼀⽿听⼒障碍≥41dBHL;
20)⼀侧⿐翼或者⿐尖⼤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折,经牵引或者固定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或者下颌⾻部分缺损伴⽛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功能障碍(轻度)。
5.9.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区瘢痕形成,累计⾯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管或者⽀⽓管成形术后;
5)⾷管吻合术后;
6)⾷管腔内⽀架置⼊术后;
7)⾷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侧乳房1/2以上;
9)⼥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性⼀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折12根以上,或者肋⾻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功能不全,⼼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脏室壁瘤;
15)⼼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脾部分切除术后;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胃部分切除术后;
6)肠部分切除术后;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胆囊切除术后;
9)肠梗阻反复发作;
10)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痹或者膈疝)。
5.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输尿管狭窄⾏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架置⼊术后;
4)⼀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宫部分切除术后;
7)⼀侧附睾缺失;
8)⼀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尿道狭窄(轻度);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椎体粉碎性⾻折,椎管内⾻性占位;
2)⼀椎体并相应附件⾻折,经⼿术后;⼆椎体压缩性⾻折;
3)⾻盆两处以上⾻折或者粉碎性⾻折,严重畸形愈合;
4)青少年四肢长⾻⾻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折;
5)四肢任⼀⼤关节⾏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四肢任⼀⼤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肢体各⼤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双⾜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双⾜跟⾻粉碎性⾻折畸形愈合;
14)双⾜⾜⼸结构部分破坏;⼀⾜⾜⼸结构完全破坏;
15)⼿或者⾜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体表及其他损伤
1)⽪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10%。
5.10⼗级
5.10.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轻度受限;
2)-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侧部分⾯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肌⼒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术后。
5.10.2头⾯部损伤
1)⾯-⾻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容;
2)头⽪瘢痕形成或者⽆⽑发,⾯积达40.0cm2;
3)⾯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少3.0cm位于⾯部中⼼区;
4)⾯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积达5.0cm2;
6)⾯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异常,累计⾯积达10.0cm2;
7)⼀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侧眼睑轻度畸形;⼀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眼眶⾻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眼⾓膜斑翳或者⾎管翳,累及瞳孔区;⼀眼⾓膜移植术后;
12)⼀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术;⼀眼外伤性低眼压;
13)⼀眼外伤后⽆虹膜;
14)⼀眼外伤性⽩内障;⼀眼⽆晶体或者⼈⼯晶体植⼊术后;
15)⼀眼中度视⼒损害;
16)双眼视⼒≤0.5;
17)⼀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听⼒障碍≥61dBHL;
19)双⽿听⼒障碍≥41dBHL;
20)⼀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减退;
21)⽿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侧⽿廓的30%;
22)⿐尖或者⿐翼部分缺损深达软⾻;
23)唇外翻或者⼩⼝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部分缺损;
26)⽛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槽⾻部分缺损,合并⽛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区瘢痕形成,累计⾯积达25.0cm2;
3)⼀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嘶哑;
5)⾷管修补术后;
6)⼥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折6根以上,或者肋⾻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脊柱、⾻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折,影响功能;
2)⼀椎体压缩性⾻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折;⼀椎体⾻折经⼿术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根⾻折,影响功能;
4)⾻盆两处以上⾻折或者粉碎性⾻折,畸形愈合;
5)⼀侧髌⾻切除;
6)⼀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术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折累及⾻骺;
8)⼀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关节⾻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部分缺损;
16)⼀⾜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
能均完全丧失;
17)⼀⾜跟⾻粉碎性⾻折畸形愈合;
18)⼀⾜⾜⼸结构部分破坏;
19)⼿或者⾜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1)⼿部⽪肤瘢痕形成或者植⽪术后,范围达⼀⼿掌⾯积50%;
2)⽪肤瘢痕形成达体表⾯积4%;
3)⽪肤创⾯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积1%。
6、附则
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
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同⼀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条款两次以上进⾏鉴定。
6.3本标准中四肢⼤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关节。
6.4本标准中⽛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齿部分缺失致⽛髓腔暴露。
6.5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
6.6永久性植⼊式假体(如-⾻修补材料、种植⽛、⼈⼯⽀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致残
程度等级鉴定。
6.7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
⽀神经(包括坐⾻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的同名动、静脉。
6.9精神分裂症或者⼼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
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说明。
6.10本标准所指未成年⼈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本标准中涉及⾯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
岁者按80%计。
6.12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如上,在实践中造成伤残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适⽤不同的鉴定标
准。如果对这⽅⾯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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