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1.06.23
• 【分 类】其他
正文
河南高院发布犯罪典型案例
杨卫星、刘威风、陈伦贩卖、运输案
——跨区域运输、贩卖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星,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威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务农。
被告人陈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卫星与被告人刘威风多次商议购买甲基(冰
毒)并贩卖,刘威风又与被告人陈伦联系,陈伦预付13万元从刘威风处购买毒
品。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威风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
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卫星汇合。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
陆丰高速口,刘威风下车等候,杨卫星单独前去购买后,同刘威风继续开车沿
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
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
均检出甲基成分,含量为76.2%。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刘威风贩卖、运输甲基13.9千克,该
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罪;被告人陈伦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威风
购买甲基,其行为构成贩卖罪。刘威风、陈伦系累犯、再犯,
应从重处罚。刘威风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
对被告人杨卫星以贩卖、运输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威风、陈伦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卫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
刑。
(三)典型意义
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具有扩大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
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本案
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卫星犯罪所涉数量
大,查获甲基13.9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
杨卫星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立场。
孙子超贩卖、运输、制造一案
——制造、运输、贩卖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超,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初,孙子超以养殖为名租用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他人承包的荒山
及房屋。2016年7至8月,孙子超先后两次联系徐林建(已判刑)购买盐酸羟亚
胺共计28袋半,每袋25千克。后孙子超指挥侯亚辉、孙新伟、陆鹏、丁敬业(均
已判刑)等人将购买的原料制成(俗称“K粉”)共计185.366千
克。在此期间,孙子超将制成的90千克从登封市运输至许昌市区,以130
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晓永(已判刑)。孙晓永又与XXX(已判刑)联系,将90千
克加价32万元转卖给XXX,后90千克被XXX贩卖。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罪犯孙子超制造185.366千克,并将其中90千克予以
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罪。孙子超在制造中提起犯
意、寻场地、筹备资金、购买原料设备、进行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应认定为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超以贩卖、运输、制造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子超已于2020年12月11日
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作为犯罪链条中的源头性犯罪,历来是刑事政策严惩的重点。
本案是一起制造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原料采购、制造、运
输、销售的全链条。被告人孙子超组织多人制造185.3公斤并销售其中
的90公斤,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对孙子
超判处、核准并执行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犯罪的严惩。
宋建涛贩卖案
——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建涛,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宋建涛从上家杜彬、小峰等人
处购买(俗称大烟、黄皮),之后多次向张兵峰、刘斌斌、杜战军、史
磊、平姣伟等人进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0月份以来,宋建涛多
次向张兵峰贩卖,其中2018年12月24日,宋建涛在开封市大南门附近向张
兵峰贩卖1克多,获取1950元钱;(2)2019年3月份,宋建涛在开封市淮
河医院北院东门附近两次向刘斌斌贩卖,每次0.1克左右,每次价格200元;
(3)2018年11月份以来,宋建涛在开封市朱雀园附近向杜战军贩卖三次,
前两次每次0.1克左右,每次价格100元,第三次0.4克左右,价格400元;
(4)2019年3月底的一天,宋建涛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纪念塔附近向史磊光贩卖毒
品0.1克左右,价格100元;(5)2017年宋建涛在开封市大南门附近向平姣伟贩
卖三次,每次贩卖0.1克左右,价格100元。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
宋建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宋建涛身上及其家中搜到疑似8包,其中5包检
出成分,净重共计2.1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涛向多人贩卖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罪。宋建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
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宋建涛以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
后,被告人宋建涛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6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部分年轻人受不良思想影响,把吸食作为一种娱乐,逐渐陷入泥
潭。零包贩卖是将推向消费者的最后一关,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
法规定,贩卖10克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但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宋
建涛是隐藏在城市中的小型分子,虽然查明其贩卖的数仅4克多,但其向
多人贩卖10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体现了对此类分子的严厉打击,遏制这种小型“毒瘤”的滋生和蔓延。
梁某某非法持有案
——代人领取物流寄递的数量较大以上的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3年6月生,汉族,无业。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网上结识了QQ昵称为“颜如玉”的人。“颜
如玉”委托梁某某到河南安阳取一个快递,并承诺给梁某某人民币18 000元作为酬
劳。梁某某明知快递里有,仍然按照“颜如玉”的要求从广州乘坐火车到安阳
取快递。2019年7月10日梁某某来到位于和平路交通宾馆门口的申通快递收发
点,取走收件人为“张佳佳”的快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收取的快递包裹内
发现10包,共计2 264.88克,经鉴定,该10包的含量均为67%左
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
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予以从轻处罚。据
此,依法对梁某某以犯非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7月9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人员为保障自身安全,经常通过物流等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并雇人发
送接收,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
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收
者应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听从他人安
排,领取装有大量的快递,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100克以
上的,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
有达2 264.88克,数量大,法院考虑到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认罚,
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例对其他
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刘红运、袁野运输案
——为自己吸食而购买并运输的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红运,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野,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北京市某区水务局工作人
员。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供其二人吸
食,袁野与人员(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后,二人驾车从河南省汝南县前往湖北
省天门市。次日,刘红运、袁野在天门市以9000元(刘红运出资6000元、袁野出
资3000元)的价格购得后携带驾车返回汝南县,行至汝南县高速收费站
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甲基()三袋,共计24.68
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运、袁野违反国家对的管理规定,从湖北省天门市
购买24.68克甲基后运输至河南省汝南县,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
罪。在共同犯罪中,袁野负责联系购买,刘红运出资较多,二人均起主要作
用,均系主犯。刘红运、袁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刘红运有犯罪前科,袁野系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系为二被告人自己吸食,对上
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均以运输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均提出
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于
2020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食人员大量购买、运输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者在运
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
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以运输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刘红运、袁野为了自己
吸食而购买并运输24.68克,已经达到数量较大以上,应以运输罪定罪处
罚。被告人袁野系北京市某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本应更加
自觉地抵品,积极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却参与共同购买并运输,故人
民法院对袁野判处和购买主要出资人同等的刑罚。
刘付运非法种植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付运,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文盲,农民。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付运赶集时从一名售卖种子的老汉处购买了种
子,回家后种植在自家老宅子院内。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众举报,
对刘付运种植的进行铲除并当场清点数量,共计537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付运非法种植,数量较
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
付运以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付运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8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非法种植原植物是犯罪的源头所在,500株婴粟的果实一般即可提炼
100克,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种植婴粟500株
以上3000株以下的,即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现
实生活中,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或者法制观念淡漠的原因,在一些偏远山区和农
村,一些农民对非法种植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非法种植
的犯罪还比较高发,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此类犯罪除依法惩处
外,还要社会各方面加强宣传,普及法律观念,使非法种植原植物犯罪在农村
无立足之地。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3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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