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的比较优势和动因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6: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14浙江高考成绩查询)

P2P网络借贷的比较优势和动因分析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态势之一,具有满足个人资金需求、提高闲散资金合

理利用率、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价值,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

和商业银行借贷,P2P网络借贷有着参与门槛低、覆盖范围广、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发挥着

金融脱媒的作用。

一、P2P 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

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的历史相当久远,作为民间资本融通的重

要方式之一,民间借贷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撑。然而,由于不确定性和灰

地带尤其是、等乱象频生,在久远的历程中,民间借贷经历过无数次的高峰

和低谷时期。21世纪后,国家逐渐对民间资本进行松绑,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走向阳光化、

规范化。201431号正式出台的《溫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中国第一

部金融地方性法规,表明民间借贷进入合法化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国内学者普遍认

为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201591日起

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学理上这一概念

也予以肯定。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个人民间借贷和企业与个人之间

的借贷。

P2P网络借贷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融资方式之一,是网络经济和金融创新合力作用下形

成的新产物。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非金融机构利用互

联网或移动平台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的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以及

为实现交易撮合而提供的风险评估、信用评价、投资咨询、交易管理及资金流转等服务。

个人借款人主要以其信用作为保障,通过某一非金融机构(即P2P借贷平台)寻求最佳

个人出借人(投资者)来满足自己的短期资金需求;个人出借人(投资者)出于获取高于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实现闲散资金合理利用及收益最大化等目的而求诸于P2P借贷平台来

寻求最佳借款人。民间借贷与P2P网络借贷之间是何种关系?当P2P披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刚

刚进入中国的时候,很多人对它不甚了解,有人解释“P2P就是在互联网端的民间借贷”

这样理解确实通俗易懂,生动了很多,P2P网络借贷与网络化的民间借贷远远不是划等号

的关系,与民间借贷的差异更大。

第一,传统的民间借贷范围小,资本流通具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不经

过任何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发生在对等主体之间,且因血缘、地缘的原因,大多发生在

熟人亲友之间,这使得借贷范围受限,可供选择性少,资本流动局限性大。

P2P网络借贷虽也是点对点的借贷,但其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提供借贷双方的

信息,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牵线搭桥,打破了熟人圈子,拓宽了借贷渠道,借贷双方选择面

广,既满足借款方的个人资金需求,又提高了出借方闲散资金的合理利用率,因而扩大了资

本的流动范围,减少了资本的闲置时间。

第二,传统的民间借贷契约,多以口头形式订立,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只是内容简单的

“收条或借条”契约完备性差,一旦引起纠纷,难以举证和认定,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P2P签订严密的法律文书,银行资金交接、利息归还、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约定,契约

完备、手续合法,只要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即使出现纠纷,举证也相对容易,有利于保障债

权的合法实现。

第三、P2P相比传统民间借贷,更为规范、专业,使借贷更为普遍。首先,民间借贷限

于当事人的自身素质、社会经验、法律意识、专业能力以及借贷过程的不规范性,常常出现

违约风险,资金有去无回。P2P网络借贷通过借贷平台提供风险控制与评级,优选借贷项目,

协助办理借贷手续,操作规范,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违约风险,保障了民间借贷的安全运行。

其次,信息更加透明。借贷项目清晰明了,投资收益明确且稳定。最后,利率市场化。借贷

利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是市场真实价格的反映。

第四,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不同。就法律关系而言,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仅存有一个法

律关系,即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真正的或者说单纯的P2P网络借贷行为涉

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一是作为信息中介的P2P借贷平台分别与

借款人和出借人订立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民

法通则、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单纯的

P2P网络借贷也是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行为,在法律调整上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网络借

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并不涉足到借贷关系之中,故网络借贷行为也受合同法、民法通则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此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做了相应规定:网贷平台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

的,不承担保证责任;网络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

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二、P2P网络借贷与商业银行借贷

商业银行借贷行为中,银行先是作为借款人,以按期还款付息为条件吸引储蓄客户,

后又以贷款人的身份,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并要求借款人到期归还本

金及利息,银行在贷款利率与储蓄利率之间赚取差价。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获利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贷款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商业银行借贷对我国企业融资、经济发展起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借贷对象和借贷范围却有着种种限制。商业银行借贷往往对借款人提

出较高的借贷标准,这种高标准将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的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

中小微企业面临匹配难题和成本约束,融资困难。虽然,大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也做了不少

有益尝试以解决这一难题,但还是收效甚微。究其本质在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很多信息属

于软信息范畴,比如一些难以量化的、仅在本地才可获得的信息。大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要

么在本地没有“触角”,难以收集软信息;要么受制于层级管理结构,本地分支机构负责收

集软信息但不具备信贷决策权,只能将软信息逐层上报给具有信贷决策权的上级,在整个过

程造成信息失真和信贷配置效率的降低。民间金融扎根地方,有助于收集软信息,因此,民

间借贷在个人和小贷市场扮演着重要角。P2P网络借贷迎合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需要,

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较之商业银行借贷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 覆盖范围广。与商业借贷行为相比,P2P网络借贷依托于互联网,将资金需求

与供给信息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匹配,扩大了借贷范围,突破了传统借贷的地域等限制,在一

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进步,尤其是解决了跨地区借款问题。

第二, 参与门槛低。P2P网络借贷中,很多借款人具有偿债能力,但或者因为风险

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所能覆盖的水平,或者无法提供银行贷款所必须的抵押品,或者由于借款

“短、小、频、急”使银行面临规模不经济问题,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P2P网络借贷弥

补了商业银行借贷及传统金融的不足,体现了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性。

第三, 交易成本低。P2P网络借贷可以突破交易成本的约束。商业银行借贷需要满足

银行的各种高标准要求,且提供相应担保抵押,手续繁多,交易成本高,至于跨区域借贷更

是成本不菲。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到契合储蓄存款人风险收益偏好的借款人,

并促成他们之间的匹配,手续便捷,没有繁琐的层层审批,交易成本非常低,这也是P2P

网络借贷最主要的优势所在。

第四, 加速金融脱媒。P2P借贷改变了传统银行界的间接资金融通方式,形成了新的

借贷模式,使长期隐藏于地下的民间借贷获得新生。然而,基于互联网的P2P借贷并不仅仅

是民间个人借贷的互联网化,它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金融脱媒”。金融脱媒是指资金借贷

双方避开银行等信贷机构,直接进行筹融资行为,扁平化金融中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使借贷双方受益,这使得银行的净收入将逐步下降,回归到合理水平。P2P网络借贷的信息

优势和成本优势给商业银行借贷业务带来冲击,正体现了目前金融脱媒趋势的不可逆转。

前,为了应对金融脱媒的压力,传统商业银行也开始发展网络借贷业务,主动参与其中。银

行有优良的借款客户体和很高的风险控制能力,通过P2P网络借贷,能为储蓄存款人提供

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

第五,平台定位不同。商业银行是典型的信用中介机构;根据监管层释放的信号来看[2]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第二节P2P网络借贷的动

因分析P2P网络借贷的迅速发展不仅仅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近年来普惠金融的政策性

导向、我国长期形成的信贷结构不均衡、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更是促成P2网络借贷

兴起和发展的深层次动因。

一、政策视角:政策导向驱动事实证明,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引导是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的重要因素。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诞生以来,无论是借贷平台数量、借贷交易量,还是

借贷总额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与国家的政策鼓励密切相关。近几年,国家认识到了民间资

本、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助推市场经济、金融体系改革

的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指出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

求,尤其是要让农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能够公平合理、便捷安全地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红

利,要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2015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

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之后也在不同场合

多次强调要发展网络借贷;201511月,互联网金融也被纳入中央五年规划。P2P网络借

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最好切入口,自然在盘活民间资本、

发挥普惠金融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然也就像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总之,国家政策

上的鼓励与支持,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取得了充足的发展空间。

二、经济视角:信贷供需结构失衡信贷结构是指信贷资金的投放与运用在不同区域、

业、行业以及不同期限上的配置与配比,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作的重要内容,它关乎银行

的资产安全、营运效益,也关系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及经济的协调发

展。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信贷结构不均衡使得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一)信贷市场具有垄断性我国信贷市场曾由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占

据着垄断支配地位,民间金融长期处于被排斥、在夹缝中生存的尴尬境地,社会信贷体系缺

乏层次性。与此相契合的是,国家产业结构也呈现出高度垄断性,由国企主导的行业处于市

场支配地位。银行信贷过多投向国有企业等具有固定资产和资源优势的大企业,很多效益不

佳甚至濒临亏损的国有大型企业能轻而易举的从银行贷到款项,而众多中小企业等“弱势经

济”难以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银行信贷的倾斜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相背离。

(二)融资难与投资渠道少现象并存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解决就业压力、

实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在融资方面,通常采用内源和外源相结合的融资

方式。当内源融资无法弥补企业资金缺口时,企业就会求诸于外源性融资渠道尤其是间接性

外源融资。[1]中小企业既要谋求发展又要保障资金安全,势必需要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充足

的资金支持和保障,他们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然而,内部资金积累少、间接融资需求大的

中小企业及个人却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难困境。借款人或者因为还款能力风险高于银行贷款利

率所能覆盖的水平,或者无法提供银行贷款所必须的抵押品,或者由于借款“短、小、频、

急”使银行面临规模不经济问题,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难的现实压力迫使中小企业或

个人另辟新的融资途径。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存在着大量闲置资金,大量闲散资金同样面临

着缺乏合适投资路径、投资渠道少的困境。

(三)信贷供需结构失衡催生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传统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各种利益的

考量无法提供与中小型企业所需资金的对称供给[2],造成信贷供需结构的不均衡。面对如

此困局,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无疑是对中小型企业及个人雪中送炭。在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的

大环境之下,P2P网络借贷以其覆盖范围广、参与门槛低、交易成本低等多种优势既为中小

微企业及个人提供资金短缺援助,满足了他们的融资需求,又为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提供

了投资渠道,同时又推动了信贷市场结构的多层次构建。

三、法律视角:法律法规从加速金融抑制到助推金融改革P2P网络借贷是传统民间借贷

和金融创新合力形成的新产物。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曲折的发展道路,由于不确定性及高利

贷、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经历过无数次的高峰和低谷时期。改革开放之前是民间

借贷的彻底压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民间借贷进入短暂宽松期,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991年《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业之间不超过银行利率4

倍的借贷属于合法行为,而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1];在经过一段相对宽

松期之后,民间借贷中投机主义行为逐渐显现,同时为了抑制经济过热现象、确立金融体制

改革目标,我国开始严格管理金融市场,整治市场外不合法金融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再次被

列入整治范围,受到严格监管。在市场经济制度深化阶段,民间借贷进入逐步开放期,如

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我国政

府再次认识到民间资本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

重要的支撑作用并积极认可民间资本活动。2013年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在发展普惠

金融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依托于互联网,产生创新性发展路径—P2P网络借贷,并在经历

了长期的法律压制后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发展。

邦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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