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义务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大陆法系传统上认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及
过失程度的一个标准,判断行为人主观过失的的标准:一是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是一个
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则构成重大的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
相同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日常处理自已的事务所惯用的注意,是根据具体人
确定的注意程度。”有学者把这种注意义务解释为“以债务人本人在为自己获取利益时的行
为或日常行为”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以此为标准判断他在履行契约义务时对待他人事务所持
的态度和采用的行为,如果他在后者中没有尽到前者中的注意标准,则应认为他具有具体的
轻过失行为;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善良管理人是一个客观标准,即一个抽象的、精明能
干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技能的人,以这种人应当具有的注意程度为标准,违反应当达到的注
意程度,称之为抽象的过失行为。由此可见这三种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义务标准要求最高。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享有法律授予的业务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在某种程度
上决定着破产企业的命运,对企业的影响力巨大。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破产管理人制度
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确定涉及到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大小。我国《企
业破产法》第27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于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针对管理人的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为管理人是经过国家专业考试取得专门职称、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
如律师、会计师等均都有自己的法律规范和其职业道德,不勤勉尽责,就未尽到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按照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职务,同样属于未尽到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善良管理注意义务与破产管理人基本职责
要分析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必须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职责。只有在职责
的基础上方可明确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
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九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是决定
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
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所有上
述职责,均会涉及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求。
三、善良管理注意义务的基本内涵
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其善良管理注意义务的基本目标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
产最大化,以最低的成本确保破产债权人最高清偿率。要达到这一目标,履行职责必须从以
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忠实
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为处理破产事务的唯一依据,而
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图利他人,即必须避免与破产企业发生利害冲突之交
易。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多从资格的角度对利害关系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作出禁
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4条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作
了原则性规定。至于何谓利害关系人,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
的规定》中主要从三个层次来进行规定。
一是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即可认定为与
破产企业有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是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可能影响其忠实
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与破产企业具有利害关系。主要包括:具有清算组成员利害
冲突情形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是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
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从行为规则的角度来规制破产管理人的忠
实义务。事实上,与破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利
益冲突交易。因此,忠实履行职责,意味着破产管理人要遵守利害冲突规则,避免利益冲突
交易,包括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自我交易和竞业禁止交易。这与公司法上抑制利益冲突交易
的原则基本相似。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会形成多种交易关系,忠实履行职责,要求破产
管理人不得从中牟取私利,在继续营业过程中不得发生隐性自我交易。
(二) 谨慎
破产管理人要具有充分的谨慎。破产管理人应是具有相当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其经验和
谨慎是使破产企业受到的损失最小化、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的基础。
1、破产管理人应谨慎作出商业决策 例如,《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
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管理人在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营业时,必须具备足够的商
业谨慎。因为继续营业可能导致破产企业更多的财务支出,稍有不慎即可能会减少可资分配
的破产财产。
2、破产管理人应谨慎地甄别债权 如果不保持足够的谨慎,使不应得到承认的债权参
与分配,即会使合法债权人的可分配份额减少。
3、破产管理人应谨慎作出诉讼决策 在决定诉讼事务决策时,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要
求:一要穷尽诉讼救济手段,不得怠于行使正当合法权利;二要谨慎决策,必须根据破产企
业所处的主客观情势作出是否适合诉讼的判断,不得任意诉讼,加重破产企业的财务负担。
现实中,有四类决定非常困难,应当特别谨慎:一是恶意转让行为的撤销,主要指《企业破
产法》第31条规定的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五种情形,即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
二是优惠性清偿的撤销,主要指《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
个别清偿行为;三是无效处分行为的无效确认,主要指《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的为逃
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两种情形。
(三) 效率
作为破产企业而言,仍然与市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经济联系。在日益高效的市场机制面
前,破产企业的利益均与破产企业的应对措施之间有着极大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
业后,不拖延、不推诿、不回避,及时地履行破产管理义务并以最高的效率处置破产企业的
各项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否则,即可能使企业债权灭失或丧失相关合同利益。
(四) 勤劳
破产管理人要完成其管理职责,一要对破产财产的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维护好现有财产,
妥善保护和管理接管的破产财产,确保破产企业财产不流失,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
的损失;二要积极地核对和清收债权、清理债务,管理人应当尽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发现、
追收债务人财产;三要了解掌握营业状况,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营业。不少破产企业的营业,
如果处理得当,可能增加营业收入,极大地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保护破产债权
人的利益。这些都需要破产管理人勤劳地履行职责。
(五) 勤俭
勤俭,意味着降低成本、节俭开支。只有做到勤俭履行职责,才可能把破产成本控制在
有效范围内。勤俭履行职责要求破产管理人谨慎地作业务支出决定,确保共益债务合理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履约债务、继续营业债务和管理人职
务侵权的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破产管理人不节俭,则破产企业的支
出极易失控,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破产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加强管理人责任是确保管理人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础。日本法认为,破产管理
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破产管理人怠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对利害关系人
负有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破产法也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对执行职务产生的损害,向破
产财团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
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给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要求管理人按照自己的职业特点,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程,忠于
职守、勤勉尽责,如果未按其职业规程操作首先是依照民法原则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次
违反本法规定要受的处理,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幅度,对个人最高为五万元、最低为一万元,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
人的最高为二十万元、最低为五万元。这一规定强调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也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也要求和倡导所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平等入市,诚
信交易,公平竞争以市场规律优胜劣汰。
笔者认为,这方面还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要注意划清职务豁免与违反善良管理注意义务
之间的界限。这是因为破产事务管理中许多事项属商业行为,其行为判断本身带有一定的风
险性。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利益,就必须允许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冒险作出一些商业
判断。否则,破产管理人将趋于保守。二是要注意探索建立赔偿基金或开发相关责任保险。
这是因为破产管理人赔偿能力毕竟有限,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可能无
法承受损害赔偿之后果。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0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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