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到底是⼆年还是三年?——民法典施⾏后我
们应该知道的诉讼时效规定问题
随着法治意识提⾼,诉讼时效问题已为⼤众所⼴泛认识和接受,⼤家都很清楚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所谓诉讼时效,是
指当事⼈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将会导致当事⼈失去请求⼈民法院保护权利的
机会,即我们所说的“胜诉权灭失”。此时除⾮对⽅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否则⼈民法院不得⾏使司法裁判权,强制要求
对⽅承担责任。我们来看看最新《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百⼋⼗⼋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
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
延长。
以下⼏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结果到底是不能起诉还是不能胜诉?
可以起诉,但不能胜诉。如前所述,超过诉讼时效的效果是“丧失胜诉权”,此时相对⽅享有不履⾏抗辩权,⽽且是法
定的不履⾏抗辩权。即,此时当事⼈可以起诉,但如对⽅主张⾏使不履⾏抗辩权,则⼈民法院不得判令要求对⽅强制
履⾏,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所以,超过诉讼时效后,即便⾃⼰再有理、对⽅再不对,法院都不⼀定会保护你的权利。除⾮对⽅主动履⾏,否则没
有任何办法要求对⽅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能否中⽌、中断或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中断的,但诉讼时效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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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九⼗四条【诉讼时效的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不可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
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四)权利⼈被义务⼈或者
其他⼈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
所谓诉讼时效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进⾏,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的制度。这些法定事由
多半是⾮因当事⼈原因导致⽆法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况,此时如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对当事⼈显失公平。需要注意的
是,诉讼时效中⽌不代表诉讼时效⽆限期延长,⼀旦终⽌事由丧失,权利⼈应当在最长的6个⽉内起诉,否则同样视
为诉讼时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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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九⼗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过程中,出现了权利⼈积极⾏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使已经经过的诉讼
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敲⿊板,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普通⽼百姓最为应当了解的知
识,也是最为实⽤的知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关键时候能够让当事⼈挽回巨⼤损失。
实务中的的⼀些技巧是,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及时通过有效的送达⽅式向义务⼈主张权利,取得义务⼈同意履⾏
的意思表⽰。⽐如寄送主张权利通知书,⼜⽐如发送催告履⾏信息等。
3.诉讼时效制度是由法院主动适⽤的吗?
法院不得主动适⽤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主动适⽤,是指不管当事⼈是否提出抗辩,⼈民法院都要依法裁定的事项,⽐
如合同纠纷中合同效⼒问题就是⼈民法院必须先依法审查的事项。法律规定,⼈民法院不得主动适⽤诉讼时效制度,
换⾔之如果义务⼈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民法院是可以判决履⾏义务的;⼈民法院也不得通过释明或其他不当
⽅式,提醒义务⼈适⽤诉讼时效制度。
特别需要注意,诉讼时效抗辩机会只有⼀次,如果义务⼈在⼀审当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审中再提出抗辩则⼈
民法院不予⽀持。这提醒我们,作为被告⽅时需要及时在⼀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否则将⽩⽩放弃这⼀机会。
4.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
并⾮所有的权利主张都适⽤诉讼时效,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债权请求权适⽤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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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
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简⽽⾔之,出现上述情况不论过多久,都可以起诉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况仅含⾮财产诉讼
请求本⾝,⽐如侵权责任中只要侵权存在就可以请求停⽌侵害,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然适⽤诉讼时效规定。
5.新旧法律规定下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家都知道,《民法典》、《民法总则》(2018年)施⾏前原《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年。⽴法机关考虑到
社会发展⽔平有巨⼤变化,《民法典》将诉讼时效从⼆年修订为三年,这就不可避免⾯临诉讼时效衔接问题,即发⽣
在《民法典》施⾏前的案件,诉讼时效到底是⼆年还是三年?我们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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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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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民法典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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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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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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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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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民法总则施⾏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年或者⼀年,当事⼈主张适⽤民法总则关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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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民法总则施⾏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或者⼀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主张适⽤民法总则关于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据此,《民法典》施⾏前适⽤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前(2017年10⽉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两年的,
法律不再保护;在在民法总则施⾏前诉讼时效未满两年,可以适⽤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施⾏后就统⼀适⽤三年
的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如果纠纷发⽣在2017年10⽉1⽇以后,适⽤三年诉讼时效。纠纷发⽣在2017年10⽉1⽇以前,如果到2017
年10⽉1⽇尚未满⼆年的,按照三年计算,已经满两年的,不予保护。不过《民法通则》施⾏前的案件仍未提起诉讼
的(不考虑时效中⽌、中断情况),到⽬前(2021年5⽉)必然已超过诉讼时效,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意义不
⼤。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5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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